谁给了电影院禁外带食品的权力?
在电影院售票给观众时,双方并没有约定进电影院不能自带食品,因而从法律上讲,电影院拒绝观众自带食品,为其单方面的意愿表达,属于“霸王条款”。201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餐饮行业“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禁带酒水”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如发现,有权对其进行起诉。依此为标准和参照,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的做法,应该同样为法律所不容。
电影院如此做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食品安全的需要”,而是强制消费自售食品而获取高额利润。如果说禁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干扰别人,那么何以自售的又能带进去呢?
问题是,在倡导消费保护和维权的当下,这些本应成为历史的“霸王条款”,何以依然横行无忌?
论其因,一方面在于法律未能进行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司法解释没有完全涉及。如同餐饮行业“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禁带酒水”一样,成为行业潜规则已然多年,然而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却姗姗来迟;即便出台了某个领域的司法解释,却因为没有更广泛的内容涵盖和参照原则,使得电影院禁带食品之类的行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公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还缺乏关键的支撑依据。
另一方面,无论是行政处罚,民事赔偿都存在缺陷,没有常态化的监管措施和有效的维权通道,导致维权的成本过高而让消费者大多选择放弃。正是基于此,以影院为代表的企业一方才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也毫不在乎。
这种状况并不鲜见,甚至成为一种普遍性现象,以至于尾大不掉难以根治。套用民间一句话,不是违法者的势力太过强大,而是监管者太过弱小。“霸王条款”多年久治不绝,既是对法治水平的现实检验,也是对治理能力的真实测试,这说明我们的公共管理和市场规范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要让霸王条款消失,消费者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商业道德并不靠谱。提高消费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固然重要,但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以此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更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目前在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上都明显偏软,消费者面对“禁带食品入内”的霸王条款后,要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支援,虽然在协调下可能让对方让步,然而一番折腾也会让人心力憔悴,因此,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确定更为明确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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