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食品安全三千年

2015-07-01 09:56:22 来源: 法制日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

  《法律的故事——中国人的法律智慧》刘峰 著

  □刘峰

  食品安全是如今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和大量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就建立全面保障食品安全体系而言,我们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古代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当权者是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

  孔子是很讲究吃的,所谓“食不厌精,脍不厌细”。所以,他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是很有心得体会的,例如腐败的食物不能吃,品相不好的不能吃,有异味的不能吃,不符合时令的不能吃,祭肉超过三天的不能吃。

  从汉代开始,就有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法规。汉代的《二年律令》规定:肉类腐败,吃了有中毒危险的,必须焚烧,否则的话,事主和负责官员要接受处罚。唐代的法律也规定:出售有毒的肉,造成他人食物中毒的,要判一年有期徒刑;导致他人死亡,后果严重的,判处绞刑;应当焚烧的肉没有焚烧,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后中毒身亡的,按照过失杀人论处;即便是偷来的肉,吃了后中毒身亡的,肉的主人也要接受处罚,杖九十。谁让你不把有毒的肉烧掉?

  至于宫廷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更是严格。根据唐宋的法律规定,在御膳房里打杂的人,择菜择得不干净,要判一年徒刑;传膳不及时,耽误皇上吃饭的,一年徒刑;御膳中出现脏东西的,两年徒刑;该替皇上尝菜的没尝,杖一百;犯了饮食禁忌的,绞刑。即便是有这么严格的监管措施,皇帝因为饮食不当而出毛病甚至是蹬腿咽气的还是层出不穷。

  到了宋代,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行业非常繁荣,北宋的都城汴梁,大街小巷里到处都是兜售食品的小贩,肉干、下酒菜、新鲜水果、干果、糕点等种类数以百计;南宋的都城临安有各种各样的食品市场——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de等等。

  食品行业的鼎盛带来的问题就是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监管的难度加大了。有人发牢骚说,“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当时还有一首小曲,“浙右华亭(今上海),物价廉平,一道(一贯纸币)会买个三升。打开瓶后,滑辣光新。教君霎时饮,霎时醉,霎时醒。听得渊明,说与刘伶,这一瓶约迭三斤。君还不信,把秤来称,有一斤酒,一斤水,一斤瓶。”

  这还都是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的诚信问题,还有更严重的危害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当时,由于宋辽、宋金、宋夏、宋元之间战争不断,产生了大量的无人收敛的死尸。有些黑心的养殖户就拿这些尸体去喂猪、养鱼。腐尸中的毒素进入动物体内,再被买主吃进肚子里,对人的生命健康威胁很大。元代流行的白莲教就有这样的箴言——“猪吃死人肉,人吃猪肚肠。我见世途恶,作业不思量。”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种种乱象,宋朝的当权者采取的办法是组织行会,按照行业把商人们组织起来,加入行会,行会要负责监管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如果出了问题,行会的负责人,当时称为“行首”“行头”或“行老”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宋刑统》则规定:肉贩因为过失出售变质肉,导致他人食物中毒,要把没有卖出去的肉马上焚毁,否则的话,杖九十;如果是故意出售变质肉,则要处以流放一年;造成严重后果,致人死亡的,绞刑。

  对于卖注水肉的行为,宋代的法律规定要杖六十;而明代的法律则规定,卖注水肉或者在粮食中掺沙土,要杖八十。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食品安全 千年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