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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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食品溯源体系标准不一 企业自建食品溯源平台缺乏监管

2015-06-24 16:27:43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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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调查发现,各地食品溯源体系标准不一,由企业自建的食品溯源平台缺乏监管,变相衍生出了借助溯源码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乱象。有的食品张冠李戴,乱贴追溯码;部分原产地品牌的溯源码,变成了企业的牟利工具;消费者能查到的溯源信息也是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企业提供追溯码的定制服务,200万个起定制,价格为0.02元~0.08元/个,产地等追溯信息却完全由定制方自行掌握。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上刚刚诞生的质量追溯码先天发育不良 ,种种乱象使得其生而无信 。

  食品质量追溯体系起源于欧盟,2000年,欧盟为了防御疯牛病 出台法令,要求在欧盟及各成员国务必建立牛肉产品溯源系统;2002 年,欧盟进一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唯有完全具备可追溯效力的食品,才能在欧盟各国上市销售或进口到欧盟各国市场。

  食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立,使得食品从农田到餐桌 的前世今生 可查可知,既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放心,也更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食品溯源的超强功能在2004年曾得到了充分展示,当年8月,荷兰国家食品监管部门从一家农场的牛奶中查出二恶英超标,他们通过溯源系统很快查明,这是因为奶牛吃的土豆皮饲料被二恶英泥土感染了;随之,欧盟又很快查明荷兰、比利时、法国、德国有200多家农场使用了被感染了的土豆皮,主管部门迅速查封了这些农场的牛奶,使受二恶英污染的乳制品未流入到消费者手中。

  10多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出台了食品安全溯源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食品安全溯源制度并非空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品质量安全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今年4月刚刚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42条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然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建立起来的,尽管我国法律明确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但在我国社会诚信度还不高的现实环境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此的主动性不够、可信度也还存疑,因而监管的积极介入是必须的。相关职能部门既要监督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更要通过监督确保追溯体系中信息的准确与完整。

  新《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但是从当前的现状来看,不少商家利用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在食品包装上标识食品追溯码,其根本目的并非为了接受监管,而是拿食品追溯码当经营噱头,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严重损害了食品追溯码的公信力,让消费者更加无所适从。

  要防止食品追溯码变愚人码 ,不至于生而无信 ,一方面,应当对那些利用食品追溯码鱼目混珠、张冠李戴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该罚款的坚决罚款,该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的坚决吊销,该判刑的坚决判刑,决不能姑息,对那些从事追溯码私人定制 业务的,应当以共同违法论处;另一方面,应当从国家层面制定食品追溯码的管理办法,明确追溯码管理者的责任,建立追溯码报备制度,规定追溯码失真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食品追溯码存量并不大,暴露的问题却不小,表明监管还处于真空状态,这种现状必须抓紧扭转,防止食品安全领域失信 的病毒向新生的食品追溯码入侵、渗透,呵护其健康发展,让作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食品追溯码,能够被信任。这应该成为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领域,趁早规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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