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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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公布十大维权案 金锣火腿沃尔玛成负面典型

2015-06-24 16:22:41 来源: 新华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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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腿发现虫子、蜂蜜无生产日期、买酒买到空酒瓶……中国消费者协会于6月24日上午公布十大全国消协组织食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流通环节中的经营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新华食品梳理后发现,本次公布的十起案例均为流通领域中发生的食品消费纠纷,大部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一】火腿发现虫子求维权  消协调解十倍赔偿

  【案情简介】浙江省绍兴市司姓消费者,于2014年7月在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杰路一家超市购买一包金锣火腿肠,价格10多元,消费者拆封食用时发现里面有虫子,与商家交涉要求退还赔偿,遭到商家拒绝,故消费者向上虞区消协投诉,请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上虞区区消协受理后现场进行调处,认为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当场调处,经营者予以一赔十,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二】蜂蜜无生产日期  沃尔玛超市赔偿

  【案情简介】消费者陈女士2014年12月27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沃尔玛超市购买一瓶蜂蜜,价值27元。回家后发现该瓶蜂蜜瓶身、瓶盖等显著位置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找到经营者后未能解决。

  2014年12月30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到哈市消协,述说了经营者不给解决、告诉她“愿意去哪儿告就去哪告”的经过,要求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哈市消协通过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该瓶蜂蜜确实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货,并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退货并十倍赔偿,共计297元。

  【案例三】肉馅出碎骨  受伤获补偿

  【案情简介】消费者赵女士于2015年3月5日到河北省唐山某超市购买了价值22元的生猪肉,当时让售货人员洗净后绞成了肉馅准备回家包饺子。等到第二天吃饺子时突然吃出一块碎骨,咯崩了赵女士的烤瓷假牙。

  在与超市交涉解决的过程中,赵女士在剩下的其它饺子里和超市的绞肉机内又发现了碎骨,怀疑超市绞肉机内有骨头导致肉馅内掺进了碎骨。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女士便投诉至河北省唐山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唐山市消协受理后经过核实认为情况属实,遂约双方到消协进行了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超市补偿消费者部分经济损失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四】买酒买到空酒瓶  消协出面来维权

  【案情简介】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吴先生在2015年春节前购买了两瓶白酒,每瓶160元,节日期间喝了一瓶。后吴先生在家中宴请朋友,打开了另外一瓶白酒的外包装后发现酒瓶是空的。

  吴先生认为经销商欺诈,要求经销商按照消法的规定退货并予以三倍赔偿,但经销商并不认可吴先生的说法,因为在不打开外包装的情况下经销商也无法发现白酒是否是空瓶,经销商认为是吴先生保管不当导致白酒流出,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2015年3月31日,吴先生到包头市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吴先生购买的白酒瓶下部有微小裂缝,白酒外包装纸盒上有白酒挥发的痕迹,白酒只剩下空瓶是因为酒瓶开裂导致白酒渗出,这属于质量问题,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并没有用空瓶欺骗消费者,无法认定这是欺诈行为,所以也无法支持吴先生“退一赔三”的要求。

  但酒瓶有质量问题是事实,因为生产厂家代表表示该酒瓶是特殊工艺,酒瓶下部偏薄,受外力后容易开裂。白酒在吴先生购买之前要经过出厂、运输、进货和销售等许多环节,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无法认定这瓶白酒是在哪个环节损坏的,所以不能让消费者来承担这个损失。

  经调解,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同意为吴先生更换一瓶白酒,2015年4月6日,吴先生拿到了没有问题的白酒。

  【案例五】商家销售霉变食品  消协帮忙获十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5月26日,江苏省扬中市消费者王某在苏果超市(扬中)有限公司扬子城市购物广场以38.2元购买了一袋阿里牛牛牛肉干,回家食用时发现包装内的牛肉干上有霉点,明显已变质。到扬中市消协投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扬中市消协经查看发现,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所买的牛肉干尚未开袋,但肉眼能看出袋内牛肉干明显有霉点。随后消协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12袋同批次的阿里牛牛牛肉干,未发现有变质现象。经调解,超市支付了投诉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进行改正。

  【案例六】购物遭遇虚假宣传 消委调解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2014年3月17日,成都消费者段先生途经攀枝花旅游时,以760.90元的价格购买了攀枝花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生产的外包装印有“纯天然”等字样的核桃4件。

  段先生回到成都后上网查询,发现所购的核桃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认为经营者在商品外包装上的宣传信息不实,便电话联系经营者要求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损失。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于2014年4月8日以信件方式向攀枝花市消委会递交投诉书,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核查,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正在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但尚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批准,便在商品外包装使用“纯天然”等宣传用语销售产品,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调解,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和赔偿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合计3043.60元,消费者自愿同意经营者退赔3000元整。

  调解结案后,攀枝花市消委会针对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将该案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另案处理。

  【案例七】购买松子已过期  消协调解十倍赔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0日,山东省东明县刘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无意中发现一罐售价128元的巴西松子已过期,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略懂一些食品安全常识的刘先生把该罐过期松子买下,索要了购物小票,并用手机暗中录下选购、发现、购买全过程。当日下午,刘先生拿着相关证据来到超市讨要说法。

  在向超市要求退货并10倍赔偿过程中,刘先生怕超市不认账,在出具巴西松子实物和购物小票外,还提供了他用手机录制视频资料。本想息事宁人的超市在看到这段视频后,断然拒绝了刘先生赔偿要求,认为刘先生明显属于“知假买假”,恶意索赔。协商不成,刘先生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该超市同意付给刘先生10倍赔偿金,共计1280元。

  【案例八】买到无生产日期食品用油  消协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消费者苏先生在某超市花了29.9元钱购买一瓶的由江西省宜春市生产的润心食用油,买回来准备食用时发现该食品油没有标明生产日期,怀疑有质量问题,遂向吉安市吉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吉州区消费者协会文山分会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发现该超市确实有少量食用油存在无标明生产日期的情况,并立即召集双方进行当面调解。超市负责人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过失,当场退还苏先生货款,并给予消费者500元的赔偿。

  【案例九】保健品无效且有毒  销售者退货并退钱

  【案情简介】2014年1月22日,青岛市胶州消保委接到赵女士的投诉,赵女士反映于2012年9月在胶州市某大药房购买了“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共15盒,商家免费赠送3盒,每盒498元,共7470元,已经服用5盒,余13盒未拆封。

  后知央视曝光此药为禁售药品,赵女士找到药房要求将剩下的药品退掉,退还现金6474元,但药房表示已经无法联系厂家,不给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青岛市胶州消保委进行调查。据药房工作人员陈述,该店于2012年1月份开始经销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到2012年12月份停止销售。

  后因该保健食品被曝光后,该店积极联系生产商配合消费者退款。至2013年9月初,退款结束,药房与生产商失去联系。但是,赵女士此时并不知晓,没有进行退款。

  对于该店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盐酸丁二胍保健食品“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之事,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3年作出过行政处罚,罚款由该店自己负担,一直未得到生产商的赔偿,该店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且与生产商失去联系,不愿意再为生产商垫付退货款。

  经调解,双方在彼此能接受的范围内达成一致,药房负责人答应给赵女士退货并退还现金5000元。

  【案例十】经营者不履行合同  消委会介入促和解

  【案情简介】深圳消委会2015年陆续收到12名消费者关于康泉羊奶公司不履行此前与消费者签订送奶合同的投诉,大部分消费者反映与该公司签订的长期送羊奶的合同,缴纳300-16000元不等的费用。但该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履行送奶承诺。

  【处理过程及结果】因为该公司业务遍布深圳全市,主要集中在南山、宝安两区,多个区消委会均出面协调处理此事。经过消委会多方努力,所有消费者的投诉均已结案,部分消费者获得赔偿,部分消费者因其送奶点为无证无照,没有找到经营者,因而未能得到相应的服务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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