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食品安全法装上“牙齿”
给食品安全法装上“牙齿”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最高罚款由10倍提高到30倍,高毒、剧毒农药明确禁止使用,买到问题食品可找商家先赔偿……尽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到10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很多人都已经迫不及待了。
6月15日开始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最严食品安全法”成为提及率最高的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以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使这部法律成为“有牙齿”的法律。
首负责任制鼓励食品安全受害者维权
随着网购的流行,网络逐渐成为食品安全的一个重灾区。“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制度缺陷,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处于有人管却没法管的状态。”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张靖在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当天举行的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表示。
张靖在工作中发现,有一些网店恶意侵犯消费者权益,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就注销网店,逃避责任,过后又重新注册,消费者很无奈。
线上难追责,线下亦如此。消费者遇到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物、重金属超标等食品安全问题时,大多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很少、也很难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追责。“维权成本太高,应该给消费者维权制造便利,并使他们能够通过维权而获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回应。
新食品安全法提出要建立“首负责任制”,这让很多人充满期待。何谓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向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后,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必须先行赔付。”张靖说,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邱宝昌注意到,新法还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最低1000元和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即一瓶两块钱的问题矿泉水最低要赔偿1000元,如果造成了其他损失,可以要求三倍损失的赔偿金。“这是从经济的角度鼓励消费者去维权。”他说。
在首付责任制下,食品出了问题生产经营者要先向消费者赔偿,然后再具体明确责任,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这将倒逼生产经营者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对上游供货、下游经销环节严格把关,形成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机制。
行刑衔接使食品安全犯罪不再有案不立
有了问题可直接先行赔付,但如果出现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很可能将面临刑事责任。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打假处处长许成磊看来,新食品安全法最严之处在于加大民事、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突出了“刑事责任追究优先”。
“比如新法规定,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原则上即构成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予以刑事追究。”他告诉记者,对那些尚未构成犯罪、但危害较大的违法情形,除了吊销许可证,新法还首次作了规定:拘留责任人。
“很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一个从小到大、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比如,病死猪形成了从销售病死猪到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再到深加工食品的犯罪利益链条,没有前端逐步积累的销售病死猪行为,就没有后续的庞大犯罪网络。前端销售少量病死猪行为如果直接入罪似乎过重,但仅一般的罚款处罚又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能够发挥很好的震慑作用。”许成磊解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形成了从一般行政处罚到行政拘留再到刑事追究的严密法律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打早打小、从严惩处的理念。
不过,从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追究,再到拘役、判刑等刑事责任追究,很多时候要涉及不同部门。“由于行刑衔接机制不畅,我们在处理食品安全案件中经常遇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形。”许成磊说。
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行刑衔接的机制和要求。食药、质监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而且,公安机关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如果需要提供检测报告、认定意见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这不仅解决了行刑衔接中的困难,更确保了法律责任得到严格追究,刑事责任能落到实处。否则,案件很可能就要降格处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许成磊说,但行刑衔接的相关细则和案件移送的一些具体标准,还需要多部门进一步研究。
打击食品安全谣言还需细化法律
与人人喊打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相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谣言大行其道,甚至“颇受欢迎”。
参与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涛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举行的第十届CCFA食品安全双年会上表示,“很多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因为风险信息交流不充分造成的。农药残留、安全检测等问题,有些人为了吸引眼球故意夸大危害,要有效消除公众的误解,加强风险交流很有必要。”
根据专家意见和各地经验,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风险交流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团队和技术机构要按照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协会、相关媒体对食品安全评估信息、管理信息进行交流。
除了风险交流,新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谣者还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谣言如何认定、谁来认定以及处罚和赔偿标准如何定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尚不明确,希望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中进行细化。同时,对当前执法部门查处网络谣言过于复杂和缓慢的程序进行简化。”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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