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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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也要教育监管者

2015-06-19 14:15:4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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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剑指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充分体现了治食品重在“治官”、“治官”贵在从严的原则,对加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作用。

  6月16日至7月2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中央文明办、农业部、卫计委、食药监总局、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8个部委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宣传周期间,各地及有关部门将举办食品安全论坛、食品安全与创新技术展览、食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食品安全校园行等项目,围绕食品安全涉及的各领域、层次和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所处的一个重要背景是: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了《食品安全法》,新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原有70%的条文获得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组织学习、加强宣传新《食品安全法》,就成为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一项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后,各地及有关部门就如何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行重点宣传。宣传活动首先面向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特别要让企业清醒地认识到,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受到空前严厉的惩处。其次,宣传活动也面向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教育和动员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同时应当强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还要针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者、执法者,这是以往不受重视甚至被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新《食品安全法》细化并加重了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承担的责任,加大了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行为和失职渎职人员的追责惩处力度。新法规定,出现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这里的“史上最严”,也体现在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和追责惩处上。食品安全宣传周围绕新《食品安全法》进行宣传,关键之一就是要让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认识到,法律法规剑指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充分体现了治食品重在“治官”、“治官”贵在从严的原则,对加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作用。

  在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的框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严格守法、规范经营,承担对食品安全治理的“第一责任”。社会公众以具体而微的实际行动,包括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等,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承担的监管责任,相较上述两方面而言居于核心地位——必须从法律上细化、强化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追究消极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才能给他们施以严明的责任约束和沉重的责任压力,并通过他们将约束和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推动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既是食品安全宣传的组织者,同时也是宣传活动的受教育者。只有监管者真正受到了教育,转变了观念,提高了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的水平,实施新《食品安全法》才能全面贯彻从严“治官”原则,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之路才能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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