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 召回范围扩至一般产品
对于谁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的问题,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也被纳入到“责任链条”中,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意见稿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据了解,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从而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将享受到了“国民待遇”。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的生产者范围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进口商是进口消费品召回的第一责任人,与国内消费品生产者负有同等义务。
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监管。根据意见稿,消费品召回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意见稿还赋予省级质检部门对各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管理权,同时强调了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组织协调性、在重大事项上的监管权。对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缺陷或跨区域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缺陷产品召回必须具有很强的技术手段。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分别按照规定,承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十一条还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加强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为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作为一种产品安全后市场监管手段,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汽车产品召回。2007年7月质检总局发布《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儿童玩具产品召回。此外,我国还累计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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