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加工食品获刑
近日,经漳州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7万元。
2010年至2013年,陈某租用芗城区古塘村一场地作为加工作坊,将收购来的生猪头分解成猪头皮、猪耳朵、猪舌头、猪头骨,而后进行销售。在分解过程中,为了褪掉猪头上的毛,陈某向一家化工油漆店购买了不能用于添加食用的工业松香,使加工后的肉制品含有工业松香成分。截至案发,这些肉制品的销售总额达13万多元。
2013年6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警方抓获陈某,并当场查获大批非法加工的肉制品。2014年11月,为了减轻罪责,陈某向司法机关预缴罚金1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后果、悔罪表现,加上其丈夫患有精神分裂症,陈某是家庭的重要支柱,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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