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零容忍”针对谁?
李克强总理在对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批示中指出: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笔者认为,李总理关于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态度,针对三个对象。
一是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食品安全顽疾难除,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安全与发展的矛盾。一个产业、一个企业,小的方面看,会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大的方面看,会带动一方经济;一个食品摊贩,就可以解决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一旦这样的企业、产业出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就会凸显。在这样的矛盾面前,牺牲的往往是民众的食品安全,“以你的健康换取他的温饱”被演绎成为了一种道德!?在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即将施行之际,李克强总理“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态度,响亮的告示人们,决不容许以事关民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去置换扭曲的、违法的经济业态、经济行为,决不容许“以健康换温饱”这种昧良心的丑德延续。这一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该认清形势。
二是对食品安全监管行为不力“零容忍”。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是否“零容忍”,要看具体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执法行为。食品标准是否严谨、严密?风险监测指标是否周密、完备?监督抽检程序是否严谨、规范?食品违法案件的处罚裁量是否就高不就低?犯罪行为是否移交食品警察侦查?违法犯罪处罚信息是否及时全面公示?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是否及时办理办结?等等。只有对每一项违规违纪违法的食品安全监管行为“零容忍”,才能倒逼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这一点,所有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领导及工作人员都应该认清形势。
三是对党委政府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力行为“零容忍”。《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不需要党委政府组织人员,但食品安全监管必须由各级党委政府来确定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各级政府要负责任,各级党委更应该负责任。如果没有专门的监管执法人员执法,那么,再严的《食品安全法》,都只是空中楼阁。2013年中央组织开展的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由于各种原因进展很不平衡,尤其是一些地方犹豫观望,导致类似福喜事件、国外疫区牛肉事件不断出现。新《食品安全法》以法的形式确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党中央、国务院再次明确“以基层为主战场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的态度,如果有的地方仍然把《食品安全法》放到一边,把中央的意见发到一边,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搞自选动作,那就是既犯规矩,又违法律,中央对这种行为必然是“零容忍”。如果等食品安全事故出现后,再来追究组织监管环节的责任,那是对民众的生命极不负责任的。只有抓好事前的“零容忍”,才能最大限度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民众身体安全。各级党委政府都应该认清党政同责“零容忍”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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