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食品安全法来了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四次会议不久前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将于今年10月1 日起施行,外界号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法有何亮点?市民关注的蔬菜、婴幼儿奶粉、转基因食品等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否能解决?新法实施后,对老百姓的生活有哪些改变?日前,本报记者就大家关心问题采访了市农业局局长李小建、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颜台璐。
各方反应
市民对新法充满期待
今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消息公布,举国关注,民众感到鼓舞。主要原因,是这部新法被外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以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实施“更严格要求”。
“我也是从媒体上知道这个消息,还专门查看了一下相关条款,感觉新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力度很大。”中山某食品进出品企业老总何先生说,不论是站在经营者还是消费者的角度,他都是举双手赞成新法,“只要依法执行,老百姓的舌尖上的安全更有确切的保障。”
市民李先生是半年前才当爸,时不时发微信圈,问“有谁到香港,帮带些奶粉回来”。他说:“当前食品安全的确碰到不少问题,说句老实话,现在我家小孩的奶粉都从香港购买,对国产东西信心还是不足。”而新食品安全法的推出,他也表示关注和期待。“这是个好消息,以后买东西更放心了,可能不用再到香港买奶粉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点让民众充满期待?市农业局局长李小建,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颜台璐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新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对食品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执法更加具体和全面,如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和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等。
亮点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亮点多
高毒农药禁止用于果蔬茶叶
【法律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颜台璐:本次修改注重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拘留这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李小建: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一直以来,中山对农药监管工作高度重视,经常组织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对全市农资经营户开展大范围的农药检查,检查重点是公告中所列农药及无证、标签不规范、擅自扩大适用范围、过期等农药。截至目前,未发现严重农药违法情况。每年都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农资打假夏季打假百日行动和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等专项行动。2014年共检查农资店铺500余家次,蔬菜种植基地100多个次,立案查处11宗。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颜台璐:这里国家首次在法律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领域的追溯,就是“餐桌到田间”链追溯,消费者在市场上买的一根葱、一头蒜,都能清楚地查到种植、批发、销售的各个环节。目前全球有超过40个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溯源体系。我国自2000年开始探索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以来,一直处于起步阶段。全程可追溯体系有利于厘清责任,可以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在根源上保障食品安全。“我们应把握好此次契机,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由专门的监管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李小建: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无论对于管理者、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都是一件好事。我市非常重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2013年被确定为全国第四批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我市已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中山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序地开展和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应用和推广等相关工作。2014年市农业局选取了一个蔬菜生产基地作为试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系统,通过采集录入每批次蔬菜生产管理信息、质检信息、产品流向信息,建立批次管理电子文档,并对包装上市蔬菜进行溯源码(二维码)标识,从而实现蔬菜质量安全的生产源头可追溯。2015计划再选取一个畜禽养殖基地作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试点。在试点运作成功后再向全市推广。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法律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颜台璐:2008年 “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法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尽管目前我国正实行简政放权,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等事项应在省级食药监部门备案,并针对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现象,规定婴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考虑到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二次污染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还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非法添加、以次充好,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充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颜台璐:目前,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很多网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质量不合安全标准时,无法追查销售者,也不知道真正的食品生产者是谁,经常维权无门。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制”,有助于增强和落实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法还规定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受了食品经营者的这个项目,就要对接受的项目质量负责。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因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追责制度,有利于形成全方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也更有利于网上经营食品“实名制”制度的落实。
●李小建:这一规定,其实也填补了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空白,可以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把好关”,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遴选电商时睁大眼睛,改变过去只发展电商、坐收管理费而不监管的局面。
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颜台璐:当前,转基因食品广受关注。新法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该规定对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时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消费者行使选择权。
●李小建:所谓转基因食品,就是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将一种或几种外源性基因转移到某种特定的生物体中,并使其有效地表达出相应的产物(多肽或蛋白质),应该说转基因技术在提高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产品抗虫害能力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客观上对解决世界性的粮食问题起到了有益的作用;同时它在安全性、致敏性方面的可能性危害还没有定论,学界争议也比较大。近年来转基因食品领域争议不断,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备受关注。转基因食品明确标示的规定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保障。
新法评价
“史上最严”食品法“名不虚传”
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对此李小建和颜台璐认为“名不虚传”。他们认为,新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其立法用意十分明确,旨在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达到“重典治乱”的监管目的。
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在新法中首提首负责任制。明确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其次是对于问题食品,完善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在原法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索赔选项之外增加了损失三倍的选择标准,同时确立了1000元的最低赔偿金制度。再次是完善相关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制度。
二是强化和完善行政处罚手段: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终身禁入”的资格罚规定,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以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新法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给予拘留。
三是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问题。新法新增了部分违法行为情形,并对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适当的分类调整,同时全面抬高了违法行为的责任幅度。据悉,刑法修订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正在进行。
四是强化了监管者的责任。新法明显加强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问责机制。依照规定的监管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同时针对原法中引咎辞职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适用情形,并将引咎辞职问责机制的适用范围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扩展到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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