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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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用水新国标,让水喝的明明白白

2015-06-05 11:00:02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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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基础而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于2015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以后除天然矿泉水另有国标外,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消费者选择饮用水将更加简单。新国标适用于除矿泉水之外的可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并规定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能用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命名,从而将目前市场上不同品类的包装饮用水纳入统一的监管标准。这也意味着,让人眼花缭乱的“矿物质水”、“富氧水”、“小分子团水”,“活化水”、“功能水”等各种“概念水”将退出市场。

  新国标的实行将食品、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统一起来,可操作性强,更加符合实际,而且针对不同的水品类,有不同的氯化指标要求,有利于企业接受和认可。其中删除了菌落总数、霉菌、酵母菌指标,此类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升高,构成健康风险。而且由于国际上没有饮用水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并且没有充分科学依据,故而也将其删减,但新国标中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并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

  此外,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并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解口味时,需要在产品名称的临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而且为了避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饮用矿物质水等名称也将不允许使用。明确所添加的物质在包装饮用水中的真正作用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获得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的讨论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对产品标签的标识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在此之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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