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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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合理选用食品添加剂

2015-05-27 10:17:55 来源: 中国食品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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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衡水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例如:为了延长保质期,在豆制品加工中超范围使用苯甲酸钠做为防腐剂;在熟肉制品中超剂量使用亚硝酸盐作为护色剂;在面制品加工中超范围使用含铝膨松剂。我局立即展开执法行动,查处豆制品超范围添加苯甲酸钠5起,熟肉制品亚硝酸盐超标2起,面制品铝含量超标13起。

  苯甲酸钠是一种常见的食品防腐剂,由于苯甲酸钠可水解生成苯甲酸,其毒性及危害尚在研究中,部分国家已停止生产和使用,我国也对其使用范围做出了限制。亚硝酸盐具有致畸、致癌、致甲状腺肿大等危害,人体摄入0.2克~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同样,人体过量摄入铝会引起神经系统的病变,甚至可能增加患老年性痴呆症的风险;生长发育期的儿童长期大剂量食用铝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造成神经发育受损,导致智力发育障碍。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作出重大调整,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三种含铝的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不能再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馒头、发糕等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能添加含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而在膨化食品中也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食品发展的必需品,但食品添加剂多属于人工合成物质,具有一定的副作用,如果使用不当,将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因此,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在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为保证食品安全,市食药监局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合理选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属于酸性物质,豆制品属于碱性,由于酸碱中和的化学原理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要求禁止在豆制品加工制作中加入苯甲酸钠。在无法精确掌握剂量的前提下,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和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亚硝酸盐。严禁在馒头、包子、大饼、面条等面制品加工制售中使用含铝膨松剂。膨松剂品种首选使用配料中不含铝成份的品种,如碳酸氢钠(小苏打)、碳酸氢铵、酒石酸氢钾以及无铝复配膨松剂。发酵面制品最好使用天然酵母发酵。同时建议各油条摊贩在无法精确测量的前提下,不要使用含铝膨松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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