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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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运行模式的思考

2015-05-25 14:24:25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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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成新

  2015年3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类和功能定位。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或补助,以公益服务为目的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市场配置资源,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两类机构功能定位不同。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则面向社会提供社会化、商业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同时可承接政府购买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指导意见》指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促进我国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具有现实意义。

  一、县级检验检测中心整合运行的成功模式—邹城模式

  山东省邹城市检验检测中心是由邹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邹城市食品检验中心、邹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14年1月市政府编委下文整合而成,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范围内的各类检验检测任务;配合市场准入开展技术服务,协助做好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件技术分析,为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并根据逐步向第三方公证检验机构发展的要求,开展对外检测技术服务工作。

  其中邹城市食品检验中心是邹城市政府2011年作为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整合农业、畜牧、工商、食药、质监、商务六个部门的农产品、食品和药品等安全检测资源,依托邹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建立的全市统一的农产品、食品、药品等安全检测平台,负责全市农产品、食品和药品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政府一次性投资达1700余万元,其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等900余万元,实验室检验检测配套设施费用700余万元;另外,整合质检、农业等单位检验检测资源设备原值600万元,总资产共计2300万元。中心具有国内外先进的检测设备200余台套,其中进口设备达到60%以上,部分设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011年中心被省质监局批准为省级实验室——“山东省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邹城)”。2013年5月中心正式投入运行,运行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目前中心能够对506个产品、8000余个参数、325个检验方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中心自2013年运行以来,积极为政府和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服务,有效发挥了其应有功能:一是提供执法支持。中心的投入运行改变了以往到外地送检的方式,既节约了执法成本,也极大的提高了执法监管效率。每年超额完成政府食安办下达的检验计划,为执法监管部门提供涉嫌食品违法线索上百条,为部门实施食品监管提供了切入点和科学依据。二是提供决策信息。依托技术和专业优势,中心每月根据农产品和食品检验情况,对带有普遍性和苗头性的质量问题做出整体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定期上报送检部门和政府食安办,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决策提供全面、真实的第一手信息。

  由邹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标准、高水平从事农产品、食品、药品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已走在全省乃至全国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的前列,省、市领导多次来中心视察、指导工作,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县级政府参观、考察和学习的对象。目前,中心即将成为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示范县,进一步为邹城市的农产品、食品和药品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县级检验检测中心类型划分的建议

  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后主要职能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农业、畜牧、食药部门的农产品、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任务。为政府提供农产品、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信息及农产品、食品药品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因此中心应划入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并有法律依据如下: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具有法定强制性质,机构是公益性财政经费保障的一类事业单位。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2.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具有法定强制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是公益性财政经费保障的一类事业单位。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山东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章,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由此可见:药品检验机构是一个替国家行使强制性药品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的单位。

  综上所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级检验检测中心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地方政府整合农业、食品、药品等检验检测资源,成立的检验检测中心是从事农产品、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项目的检测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由政府投资开办,应划归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城市检验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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