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饮用水》新国标24日实施 严控产品名称
15日,记者从烟台市卫生监督所了解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将于5月24日正式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
同时,明确“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另外,新标准对微生物指标进行了调整。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材料初审的工作人员提醒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松于国家标准的企标将自动作废。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标的企业标准,但必须到市卫计委办理备案事宜。相关材料要求,食品企业可在“烟台市卫生局”网站“办事指南”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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