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使“无缝隙”追责成可能字号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先行赔付后,享有追偿权。对此王岩诠释:除了追偿外,消费者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谣言传闻是网络谣言的“重灾区”。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有关负责人强调,“新食品安全法对造谣者有了明确处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法对于民事责任的连带责任规定更加广泛,造谣者也要担责,如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要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对网购食品的“无缝隙”追责也做了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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