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很少主动召回问题食品 召回新规落地面临三大考验
一些食企宁可隐瞒问题也不愿选择召回
记者梳理发现,从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到国家食药监总局在2014年重新制定《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到2015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召回制度在我国已经存在了9个年头。跟踪近年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到可口可乐碱水事件、再到福喜过期肉等,生产企业对食品问题隐瞒掩饰、对召回抵触拖延等“不召回、慢召回”的现象层出不穷,主动召回寥寥无几。
2012年可口可乐公司“氯水”事件后曾隐瞒情况,且强调产品安全,最终以“换货”方式解决,并非召回。2014年,上海福喜被曝使用“过期肉”,预防性召回也是在食药监部门多次约谈、事件曝光后近一周才进行的。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莫小春介绍,广西过去数年出现的食品召回中,只有一家食品企业曾对有安全风险的食品发布信息、主动召回。
“虽然说很多人都认为主动召回应是对企业损失最小的方式,但目前由于法制、市场、消费者心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企业宁可隐瞒也不愿意自毁声誉。”上海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专家组成员沈建华说,例如2011年11月,三全集团部分产品查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后实施了召回,股票交易于当年11月7日停牌一天,次日开盘时,股票下跌了6.76%。
多位食品企业主反映,这一新规虽然很好,但由于消费环境不成熟,食品领域又过于敏感,他们普遍存在“能不召回就不召回”的心态,对主动召回“投鼠忌器”。
2013年,恒天然出现肉毒杆菌乌龙事件时,多美滋曾对部分批次产品在华进行过预防性召回,虽然并未产生安全性问题,但这一品牌仍然遭到了很多消费者的抛弃,销量大幅下滑,最终让出了奶粉市场占有额前三的宝座。
“在国外,企业主动召回缺陷食品,对企业品牌声誉不是损害反而是加分。”一家外资乳制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内消费者对食品召回的认知度存在偏差,企业为了避免这种负面形象的出现,可能会隐藏或规避,即使需要召回时,也会怕在公众面前而去掩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增加了监督执法的难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大因素导致政策难落地
多位人士认为,食品召回法律出台不难,难在真正的落实效果。“目前召回制度中的分级、销毁等重要环节操作性不强,仍然处在原则性规定阶段,很可能出现难以落实的情况。”
一是观念未转变,怕影响企业声誉“不愿召”。上海、江苏等多地一些食品企业主表示,社会对召回认识不足、企业召回风险过高,使国内企业很难实施主动召回。
上海一家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表示,当前公众对食品召回存在误解,认为召回食品的企业,生产的所有批次、所有产品都成为“问题食品”、“不可信赖”的代名词。比如有些需要召回的产品,仅是“生产日期漏打”等技术性问题,但消费者很难理解,加上行业内部也曾出现过企业公布召回信息就被迫倒闭的案例,“在竞争激烈的食品领域,谁也不敢以身试险”。
美国普度大学博士、知名食品专家王泽斌告诉记者,在中国不少消费者心中,“召回”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一个企业的某种产品被召回,媒体和公众都会一哄而上,口诛笔伐。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食品召回,被多数公众当作是对企业的惩罚,甚至一旦出现召回,还会有许多人吵着要去索赔。而事实上在国外,“保护性召回”是非常平常的事情。“在中国,主动隐瞒被发现,处罚力度不大;但如果主动召回,很可能口碑钱财两受损,企业可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二是标准不清晰,实际操作弹性较大。例如新规中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和标签、标识存在瑕疵的食品,召回强制性完全不同:前者强制召回,后者企业可以自愿召回,这会让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弹性。
2013年,多品牌乳钙产品因添加了3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的新资源食品乳矿物盐而被曝光,绝大多数品牌并未召回,而是在旧产品上加贴了“适用3岁以上儿童”的标签。2014年,江中集团猴菇饼干的标签上能量标识曾出现巨大偏差,但记者当时在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上看到,该产品仅表示“产品新旧包装替换,对标识进行了改动”,都并未主动召回。一旦发生标识标签问题,可能会出现企业和政府部门定义不同的情况。
三是追溯系统不完善,召回或难以按时完成。上海、江苏等地食药监管人士表示,不少小型食品企业的原料采购、生产、流通等重要信息不全,管理混乱,成为食品追溯召回的“肠梗阻”。目前,尽管各地都在引导企业完善追溯系统,但有监管部门人员认为鲜有地方迈出实质进展。即使是一些大型食品企业,也只能追溯到上下两级,如果食品原料经过了多级销售,涉及跨地区,或很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溯源。
强化落实须多措并举
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缺陷食品的召回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出台管理规定,更重要的是有详细的操作手册、完备的技术支撑和有效的风险交流。
其一,建“严”章、立“强”制。沈建华说,目前国内对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惩罚性条款仍比较轻。而在美国,如果企业不与政府部门合作,发现问题有意隐瞒,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面临以违法的罪名被起诉,承担刑事责任风险。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召回制度的细化落实,明确不安全的缺陷食品包括的范围,避免标准不清晰导致企业推脱责任。
其二,明机构、抓落实。江南大学食品与安全系副主任刘杰认为,省一级应设立食品召回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督工作。监管部门设食品召回协调员,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食品召回的具体事宜。同时,还可借鉴美国专门设立召回网站的做法,完善我国的召回信息系统,保证召回信息公开、透明,充分体现了风险交流的原则。
其三,应追源头、集数据。专家认为,良好的产品可追溯性是食品召回能够成功实施的基础,应在部分重点食品中强制实施溯源制度,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搭建一座信息“桥梁”。
上海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海2015年拟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将粮食及制品、畜肉及制品、禽类、蔬菜、乳品、食用油、水产品、酒类等8大类食品将被纳入要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范围,为缺陷食品召回搭建基础数据库。
其四,增沟通、改观念。食品安全专家普遍认为,监管部门需要加强风险交流,扭转消费者的意识,将召回与食品不安全、必须要赔偿等分割开来,“消费者最初对于汽车的召回也是不理解的,而经过多年的教育,消费者已经接受了汽车召回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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