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严法护佑“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大于天。应当承认的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次立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问题,也不可能跟得上社会的发展速度。5年多的实践表明,现行食品安全法确有待完善之处。同时,新的时空条件下已然又出现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譬如惩戒手段失之于软、责任追究目标不明确等问题。这导致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达不到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目的。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和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此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定位更加凸显,将现行“九龙治水”式的多头监管体制改为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思路进一步得到展现,具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更合乎国情、更具震慑力。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弥补了原来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些缺陷和漏洞,强化了对各类食品安全的预防及惩戒措施,增强了执法手段的可操作性。而“增设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等规定的写入,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亮点颇多,如“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等。最大的亮点,莫过于“严惩重处”。这一规定首先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当务之急,各级监管部门应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明确实施要求和执行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并加强宣传贯彻力度。特别要强化法律执行情况的督查,坚决杜绝个别部门以牺牲法律和人民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地方经济增长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发生。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行政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唯利是图、以身试法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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