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食品召回制度是怎样的?
加拿大针对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分别建立了《食品召回指南》。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于召回食品的确定,各环节承担责任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使召回制度有法可依,保证召回高效运行。加拿大根据被召回产品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分为一级召回、二级召回和三级召回。加拿大将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政府鼓励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如果企业不愿或拖延启动召回程序,食品检验署依据法律,要求企业强制召回全部产品。任何企业若不执行食品召回命令,则被视为犯罪,对企业负责人可处以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
在美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若企业不及时主动召回,会被处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一旦某产品被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列入“召回名单”,联邦政府以及各州监管机构会深入超市等销售终端,对架上商品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召回产品”仍然在架销售,厂商会被追加罚款。
在澳大利亚,缺陷食品确定召回后,应立即通知分销商停止销售,并尽快从消费者手中追回已售产品。食品召回过程完成时,厂商需要提交总结报告,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澳大利亚要求食品生产商对所生产的产品作以下记录,包括:每批产品从原料到最后产品的完整生产过程;所有原材料和散装产品的使用和处理记录。这些资料在该货物下架之后需要再保留至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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