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大修后更需执行合力
□桑胜高
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近五年的食品安全法首次被修改完善。新修订的法律共10章154条,与现行法律的10章104条相比,修改内容非常多(4月25日《法制日报》)。
当一起起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危及千家万户的餐桌、危害公众健康时,各界呼吁最多的莫过于“祭出法律武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然而,当有关部门拿出曾经的法律武器,向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宣战时,才发现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法规并非无坚不摧的利器。缺少相应惩戒手段失之于软、责任追究目标不明确等因素,导致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达不到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目的。
毫无疑问,此次修改完善后的食品安全法,弥补了原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些缺陷和漏洞,强化了对各类食品安全的预防及惩戒措施,增强了执法手段的可操作性,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而“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增设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增加规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保健食品声明不能代替药物”等规定的写入,预示着这又是一部最严格且“长出了牙齿”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利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强化食品安全的法治保障。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有了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就迈出了食品安全领域全面治理的关键一步。而要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各项任务目标,还需严格执行好这部法律,借助这部法律构建起卓有成效的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监督管理体系,构筑起食品安全的坚固屏障,形成食品领域的良性发展格局。
要让最严食品安全法成为治理利器,必须让其形成全民共识。食品安全治理的目标、手段、措施上升为国家意志固然重要,但形成全民共识也不可或缺。这是因为,食品安全没有例外,人人都是食品安全的维护者,同时人人也都是受益者,如果不能让所有人对该法“内化于心”的话,那么势必会影响执行的质量和效果。因此,相关部门必须抓住新法出台的有利时机,落实新法的普及教育,为下一步贯彻执行新法奠定坚实基础。
要让最严食品安全法成为治理利器,必须积极完善相应的后续配套措施。应看到,食品安全涉及农业、畜牧业、加工及服务业等诸多行业和领域,牵涉各级各地以及国内国外,是一项浩大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而每一行业、每一领域、每一地区都有各自实际情况,如果该法没有相应配套措施的话,很难达到不留死角的全覆盖。因此,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等,让最严食品安全法的触角伸展到食品安全领域的每一个角落。
要让最严食品安全法成为治理利器,必须为贯彻实施新法提供强力支持。应看到,与该法新增内容相对应的,是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任务的加重。此种情况下,仅靠原有执法手段、执法措施等很难满足执行新法的要求;更何况,相关执法部门本就存在人手紧缺、相应技术手段较为滞后等问题。可以说,在新法贯彻执行上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因此,政府应从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供强力支持,以促进新法的贯彻执行。
要让最严食品安全法成为治理利器,必须在执行上形成合力。特别应搞好各部门、各地方、各行业之间的衔接,让新法中诸如“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规定在执行时畅通无阻,直达病灶。上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尽力避免执法过程中各部门、各行业互相掣肘,消解执法力量等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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