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严惩重处

2015-04-27 16:47:58 来源: 健康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

  4月24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当日表决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说,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

  滕佳材指出,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

  ——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新法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新法还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及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

  ——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

  ——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完善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增设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强化民事连带责任,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强化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安全法 食品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