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改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 依法推进简政放权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20日在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根据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国务院三次公布的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4年11月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精神,此次相关法律修订包括关于拟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关于拟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拟改为后置审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和关于价格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
在关于拟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为方便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删去了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申请”和“须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的内容,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办理减税、免税。此外,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城乡规划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设立的多项资质资格类审批项目涉及的法律规定条文,在修正案草案中被修改或删除,其中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等。
在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拟改为后置审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中,针对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文设立的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文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就业促进法相关条文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修正案草案对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办理工商登记将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在关于价格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中,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铁路法、邮政法等法律的条款将进行修改,放开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的竞争性价格,涉及有关药品、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和包裹运价率、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制定。宋大涵表示,这些规定中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有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有的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或者通过招标的形式定价,价格放开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加强价格监测,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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