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食品标示法已于4月1日实施
除上述法案外,日本还将在4月颁布《食品健康机能标示制度》,允许企业向日本消费厅提出临床结果或论文等作为标示功能的依据,但是容器上须注明“未经消费者厅长官单独审查”,此规定具体实施日期尚未公布。
近年来,日本不断修正食品安全相关法案,实施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大大增加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生产和检测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被通报不合格和违约的风险。河南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提醒输日食品企业:输日食品要重视产品的营养标签。同时,要树立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及时关注法规动态,不断提高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自控能力,确保食品包括标签标示持续符合日本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严格按照日本的要求组织生产,加强对营养标签、特殊成分等标注内容的检测,确保产品标签信息与产品实际相符,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或遭遇退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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