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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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2015-03-31 14:09:14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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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苑金鹏1 王尉2 乐胜锋2 刘建华1 张经华2

  (1.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山东 济南,250013,2.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北京,100089)

  摘 要:本文从消费者的角度,在充分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设立强制性食品安全保险,论述了强制性食品安全保险必要性及可行性,以期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 强制性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添加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使用矿物油的毒大米、滥用增白剂的面粉、添加塑化剂以增稠的饮料、滥用苏丹红的鸡蛋、餐桌上的地沟油、超市销售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猪肉等等,这些事件造成了广泛的恶劣影响,其受害者事后往往得不到及时赔偿,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

  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现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的制定与颁布实施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可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其中《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销售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都作了规定,但并不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尽快地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如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存在诉讼周期长,举证环节专业性强等问题,普通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得赔偿。因此,有必要设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即由保险公司直接介入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从而保证受害者利益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

  1 食品安全强制性保险的含义

  与“交强险”相似,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是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企业必须为其食品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保险人必须承保并且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从以上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爆发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而设置,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投保人必须强制投保。二是有限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对法定责任保险有接受投保的义务,赔偿时在一定责任限额内履行。

  2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进展

  2013年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送审稿从6个方面对现行《食品安全法》作了修改、补充,其中增加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障手段,有望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01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删掉了“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条款,修改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说明“一次送审稿”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担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嫁风险,转移食品安全生产责任,这可能与我国现阶段的保险发展较晚有关。在国外,产品责任保险经过多年的发展,保险方式已相当成熟,世界各国已普遍采用,同时生产企业以保险费的固定支出,在保障食品安全受害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企业可确保出现较大数额索赔时可能面临的倒闭破产等情况的发生。

  3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设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无论是对普通消费者还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甚至于社会整体利益都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保障消费者迅速获得救济,减少司法成本。企业办理产品责任保险,其最积极的社会意义是能够使产品责任事故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企业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可以使赔偿有所保障。其次,企业分散食品生产风险,强化自身责任意识。缺陷产品损害是现代社会难以完全避免的工业风险之一,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高,易造成产品质量的不稳定。当食品责任事故发生时,生产企业不仅会被迫终止产品的生产、销售,而且可能面临破产的危机。因此,企业为避免因产品责任风险遭到较大冲击,最好的方法就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最后,减轻政府负担,有利社会稳定。众所周知,目前在我国出现大规模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均采用政府直接介入,对消费者直接赔偿的方法。这种模式实质为企业损害政府买单。构建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可代替政府先介入事故的救助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与社会秩序,有助于减少社会群体的发生。

  4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客观地反映了国家经济及法律的发展状况。在坚持公共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的前提下,设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可行的。首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既符合时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其次,不管是从客观上协助消费者一方进行正当权益保护,还是从企业主动加强风险管理来说,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发挥积极作用。再次,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必然会将食品企业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客观需要。随着食品领域行业内竞争激烈化,企业逐渐开始重视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对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也在不断扩大。最后,从实际的市场需求出发,辅以国家对责任保险市场的鼓励引导,各方保险公司也有意开始探索食品安全责任险,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研究。

  5 结语

  综合我国国情,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食品企业在地域分布及产品结构上也较为分散,一刀切式的全面铺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在我国推行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将是大势所趋,因此,建议在实施初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先在部分涉及到社会公众重大利益或风险隐患较高的食品品种上试点推行,待到经济发展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及实施经验成熟后再进行全面推广。

  注:基金项目: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PXM2014_178305_000007);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2012YQ090229)。

  参考文献

  [1] 钟旺.我国将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J].农业知识:瓜果菜,2013,7:10.

  [2] 李华.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商业研究,2012,5:189-193.

  [3] 杨柳.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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