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包装还须“减负”
“看起来很美”的包装也应适度,避免资源浪费。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销售的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进行了商品包装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发现,保健食品仍是过度包装的“重灾区”,包装监抽不合格率近4成。蜂蜜坚果等其他食品也存在过度包装的现象。
本次共抽查保健食品商品81批次,经检验,不合格32批次,不合格率为39.5%;抽查其他食品商品282批次,经检验,不合格26批次,不合格率为9.2%。
本次抽查主要的问题在于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保健食品销售包装的限量要求,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0%,包装层数应在3层及以下,这两个项目在本次抽查中分别有29批次和3批次不合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其他食品销售包装的限量要求,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45%,不合格的26批次商品均为此项目不合格。
2013年2月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地方性法规。根据《规定》,企业不得销售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规定的商品。
据悉,该质监局已将抽查不合格企业移送其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生产企业由其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外省市企业生产的不合格商品,通报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治疗疾病。保健(功能)食品在欧美各国被称为“健康食品”,在日本被称为“功能食品”。我国保健(功能)食品的兴起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过一、二代的发展,也将迈入第三代,即保健食品不仅需要人体及动物实验证明该产品具有某项生理调节功能,更需查明具有该项保健功能因子的结构、含量、作用机理以及在食品中应有的稳定形态。
将保健食品混同于普通食品或药品进行宣传,是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宣传的惯用手段。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有着本质的区别。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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