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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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屡曝安全问题 中药材市场“治乱”迫在眉睫

2015-03-23 14:34:56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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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了专项行动,对河北、安徽、河南、湖南等地的中药材市场进行了暗访检查。在河南禹州,开放场所随意摊开晾晒中药材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商贩为牟取暴利对所销药材大动手脚。

  中药材屡曝安全问题,“受伤”的是整个中药行业。对中医中药的长远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构成很大的破坏。

  客观来讲,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中药材的监管力度不可谓不大,对中药材市场乱象的整治不可谓不严厉。2012年9月,国家食药监总局曝光了安徽一批生产企业通过违法给中药饮片染色达到增重目的的情况。其中,6家企业被收回GMP证书,并对其中12家企业立案调查。应该说,曾经混乱的中药材市场秩序得到了好转,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整治并没有改变中药材市场普遍掺杂使假的局面,专项治理和集中整顿总让人觉得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究其原因,中药材市场整治只解决了流通领域的部分问题,而中药材从种植、生产到经营“靠天吃饭”、粗放式发展的痼疾并没有彻底改变。由于中药材的来源缺乏有效控制,加上监管者检验鉴别的手段相对有限,有些中药材难以进行有效鉴别,于是众多中药材生产经营者不惜铤而走险,制售假、劣中药材,并从中牟取暴利。

  像原料是25元的岷县当归经过千里跋涉,在安徽亳州切片损耗后,价格竟变成比原产地还低的17元,这能是真的吗?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对行政执法的干扰也难辞其咎。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笼罩下,加强监管还可能扭曲为“监护”。相关数据显示,很多中药材专业市场为地方政府的支柱产业,超过了当地GDP的10%以上。因此,对一些中药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当地监管部门要么“视而不见”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板子”往往高高拿起,轻轻放下,这无疑助长了一些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得监管查处走了过场。

  还有就是,中药材监管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就《药品管理法》而言,涉及中药材生产经营行为的条款非常少。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也仅从中药材采购、保管、验收等方面做了简单的义务性规定。虽然,我国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该规范中,对与中药材生产相关的产地生态环境、种质和繁殖材料、栽培与养殖管理、包装、运输与贮藏、质量管理、人员和设备、文件管理等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该规范并不是强制执行,而是由企业自愿认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中药材市场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掺杂、增重、染色、不同品种混用等违法现象屡屡发生。

  如果任由伪劣药材横行,不仅会让整个中医药产业陷入生存危机,重创中医和中药的公信力,还会让服用劣质中药的患者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因此,中药材市场“治乱”已是迫在眉睫,治沉疴须下猛“药方”。

  首先,制定统一的中药炮制标准,规范中药饮片的药源、药用部位及加工炮制方法,并从有效成分、浸出物、杂质检查等关键环节对中药饮片生产加以控制,促使饮片生产企业按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生产行为。

  其次,从种植源头把控中药材质量。当前应加大对种植户的教育,通过成立合作社的方式将散户集中起来,并加快建立追溯体系,从源头把控中药材的质量安全。对此,国际上植物药的监管经验值得借鉴。例如韩国,在其高丽人参的生产管理中,政府都制定了从人参的选种、种植、栽培到初加工的严格管理规范。

  更为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对于那些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政行为导致的中药材市场违法乱象,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只有严惩装聋作哑的监管部门和失职渎职的官员,才能提醒地方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不再尸位素餐,坐视假冒伪劣产品横行,损害公众利益。

  此外,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细化和增加中药材监管的有关条款也显得十分紧迫。(作者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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