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关键在落实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就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到一步步具体化和细节化到今天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我国“食品召回”机制已从萌芽到逐渐完善。
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无疑是给公众健康加装了一道“安全防线”。在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的重要风险管理选项,早已成为他们的习惯性做法。1993年~2003年,美国的食品召回年均335起。
食品召回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但如何激发生产经营者的主动性,也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从食品召回制度比较健全和成熟的国家来看,一方面,食品召回首先是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他们承担召回过程中问题食品的回流、处理、销毁以及产生的相应成本。另一方面,食品召回制度的执行力源于食品召回体系,它包含有生产者、监管者和消费者三个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而生产者仅仅只是“召回”这一具体行为的执行者。
然而,食品召回的前提是发现问题食品的存在。企业自检测可以发现问题,但是出于经营成本的算计,指望企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显然靠不住;消费者也能发现问题,但他们发现问题时往往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已经失去最有利的时机。因此,食品召回必须建立在可靠的检测与监管基础之上,然而,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一直都是薄弱环节,如去年的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两年7次检查都没发现问题。
食品召回往往是一个繁琐的过程,退货、换货和回收、销毁缺陷食品等一系列程序,都会消耗大量成本,甚至可能使企业陷入严重的信誉危机直至倒闭,在这种召回即面临更大危机的情形下,有多少企业能有积极性愿意主动实施召回?我们不妨学习、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及早完善相关食品召回险的建立、健全,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让有良心的企业家不至于因为主动召回而陷入经营困窘。这不仅可以使食品召回顺利实现,也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减轻政府的救助压力,促进食品产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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