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不应留“法律漏洞”
吴向东表示,此类违法行为越来越猖獗,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低,必须降低起刑点,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吴向东建议法律规定:凡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假冒伪劣食品者,即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并引入市场禁入制度,一旦违法者构成犯罪,终身禁止其进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领域。
在现行刑法防控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中,并未规定没收财产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将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模式,对罚金刑不设定上、下限额。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在于,不设下限的罚金刑难以体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性原则。“罚金刑在刑罚处罚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罚金的数额要与行为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惩罚性赔偿应当成为惩治犯罪的利器。”吴向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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