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险:虽不可或缺 亦非救命稻草
□ 申海鹏 本刊记者
近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此举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的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无独有偶,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也增加了“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食安险”或将成为交强险后的又一种强制险。
其实,食品安全责任险并不是什么新险种,只是从2008年出现后一直默默无闻,有点“叫好不叫座”的尴尬。但现实有需要,企业也在不断探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一家专业保险公司,对食安险的开展做了许多探索。日前,本刊记者采访了长安责任保险北京市分公司责任险部负责人高军先生。
记者:作为我国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什么会对食品安全责任方面特别关注?
高军: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办法,但是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屡禁不止。我们长安责任保险作为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是由建设部等10部委历时10年筹建完成的,公司的成立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发挥责任保险具有的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必然,而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就是公司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个典型抓手,这也是我们开展该责任险的初衷,同时也是公司发展壮大的契机。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进展情况?
高军:公司最早开展食品安全责任险是在2008年,当时在江苏地区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责任险、学生餐饮场所责任险,得到了监管部门、媒体和社会的高度重视。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高潮则出现在2012年,自公司开业以来已累计为约3000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了近4亿元的风险保障。
前面说过,公司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初衷就是参与社会管理,这当然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府的主角地位不是某个企业或者组织能够替代的,政府的这种统筹安排、资源配置在我们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是一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或是“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模式进行区域性推广。比较成功的模式有山东青州模式、湖北硚口区模式、山东济南模式、浙江临安模式等,都是同政府合作参与社会管理的典型模式。像2012年7月公司承保的“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额高达1亿元。当然,也有公司直接和企业沟通成功,比如2014年6月,我们北京分公司成功承保了北京庆丰包子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
记者:经过几年时间的实践,您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认识有什么改变或困惑吗?
高军:有两个很深的感触。一是不管开展什么工作只要围绕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只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运作刚开始时,还有些“有什么险就卖什么险”的想法,但现在我们更看重社会效益,责任感更重了。
我个人认为,任何事情开展起来都需要一定的环境、背景或者社会需求,现实的必然需求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开展和提供,比如机动车辆交强险,每个人都有这种需求,可能刚开始强制时大家还颇有微词,但到了今天这样一个风险意识普及的时代,就算是交强险不强制了,主动购买人可能还会是绝大多数。
有些潜在需要由我们去引导,并与政府共同推动,比如我们所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由于这种需求不是绝大多数食品经营企业自愿或者主动提出的需求,企业可能不愿意增加经营成本购买食品安全险。但是当今社会不稳定因素很多,原料采购、运输、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复杂,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做到食品的绝对安全,即便是大型的知名企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其波及范围之广,伤害程度之大,恐怕都不是单个企业能够承受和解决的。
所以,食品安全责任险当前推广的首要任务是培养企业的保险需求,营造一种主动参保的氛围,这需要依靠政府引导支持,提高保险广度,提高企业参保率,保险公司就能低收费、广覆盖,相对降低企业的风险管理成本,同时提供较大的风险保障,提高企业的主动参保率,实现一种良性循环。
困惑也是有的,比如费率水平方面。责任险不像车险的价格是固定的,同一个产品在山东是一个价格,在北京又是一个价格,双方有很大的博弈空间。没有国家政策性的保障,只靠保险公司自身摸索,有时感到很困惑。
记者:有没有过相关调查,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态度如何?是否重视?
高军:我们走访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广大业务人员拜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过程就是调查的过程。如果单纯推广纯粹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就是食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并不十分受欢迎,因为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者普遍风险意识不高,一般中小企业出于经营成本考虑不愿意出钱投保,而大企业又对自己的风险水平高度自信,认为不必投保。总体来说,目前企业投保率不高,有一部分觉悟高、风险意识强的企业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险,也有部分企业是出于广告宣传和提升企业形象的目的而投保。
当然,我们的产品也在不断完善条款去适应市场需求,除了保障食品缺陷问题,还特别增加了企业经营场所可能面临的其他潜在风险,比如场所意外风险等,这样保障范围扩大了,相对来讲我们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还是受欢迎的。
记者:有人认为“食品安全责任险是转嫁‘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这种说法您怎么看?
高军:我认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投保企业来说有两个作用,第一是对食品安全经营的监督作用,因为我们对承保企业首先会进行现场查勘,对于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企业我们不会承保,而且承保后我们也会不定期到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抽查,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我们会及时提出整改建议,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二是转嫁第一责任人责任的作用,这也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核心作用,包括对客户的赔偿,就是代替投保企业及时补偿、赔偿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化解双方矛盾,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记者:由于食品安全责任险不是强制险,很多企业宁愿赔钱息事宁人,也不缴纳责任险,现在《食品安全法》正在修订,业界呼吁将食品安全责任险立法,您认为将食品安全责任险设为强制险是否必要?
高军:实事求是地讲,保险的本质决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是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救命稻草,但它绝对是构建中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责任保险有着转嫁风险、及时补偿的天然优势,在参与政府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觉得一种保险是否要强制,要从四个方面来看:一是发生的风险事故是否具有普遍、广泛影响性,即风险一旦发生波及的不是某个人而是一个较大的群体;二是风险发生所涉及的领域是否具有全民参与性或者人员高度密集性,即人人都有发生该风险的可能性;三是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否具有严重性,即发生的风险事故是否会对企业、消费者甚至国家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四是风险发生的几率是否具有频繁性,即一定周期内发生事故次数较多呈现非正常和非偶然性。显然,食品安全风险符合前三个特征,所以我觉得有必要立法强制。据我所知,在国外,食品安全责任险是强制的,在我国台湾也是强制的。所以,只有立法从法律上强制,才能营造一种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氛围和大环境,从而确保食品安全变成一种社会习惯和常态,让舌尖上的安全不再遥远。
记者:您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最大意义是什么?
高军:我觉得食品安全责任险除了分散转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和减轻政府压力外,最大的意义就是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发挥保险功能的同时,积极营造一种食品安全的大环境,合适地嵌入到整个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去,为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贡献一股正能量。食品安全是一个大问题,必须要社会各个部门共同努力,保险也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最近,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国十条”,我理解“国十条”的核心就是主动参与社会管理。
记者:您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未来怎么看?
高军:目前我国的责任险发展水平较低,应该说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市场的正常水平应该是看保险的深度和广度,这次“国十条”也提出到2020年保险的深度和广度要达到一定的水平,也就是说,广度上要看13亿人民参保的水平,深度上则是保费占我国GDP的水平。我认为,责任险的市场潜力很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化水平越来越高,改革不断深化,以及我国保险保障体系的建设,保险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险种也会越来越细化,所以我认为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前景十分广阔。
记者:作为保险方面的专家,您对企业有什么建议?
高军:应该说大部分企业的经营方式还是比较完善的,但企业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环境,这样的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我们做保险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所以我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还是应该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它基本涵括了企业经营面临的各种风险,买这样一份保险还是很必要的。
记者:前面您曾提到,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会承保,那在某种意义上,食品安全责任险对食品安全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会不会成为摆设?
高军:前几天我们去拜访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他们也提出了这个问题。因为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都有一个“责任免除”,免什么呢?就是企业的故意行为,违反添加等行为。当然,企业一旦发生事故都或多或少有违法行为。这点虽有异议,但在目前大环境中,食品又涉及到很多环节,我们不可能排除食品的绝对安全,我们保的只是一种意外。所以我们在设计和推广时要考虑很多问题,我们常规的食品安全风险就是食品缺陷,其实现在广义的食品安全风险,还包括经营的意外风险,比如用工风险、场所操作风险等。
后记:
实事求是地说,在采访之前,本刊记者对食品安全责任险有许多期待,毕竟食品安全是我国目前关注度极高的社会问题。但采访结束后发现,事情并没那么简单。
首先是“强制”之后的问题。
其实,对食安险持观望态度的并非只有食品企业,恐怕还包括保险公司。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一旦产品设计对风险估计不足,损失则难以预计,因此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风险大而预期收益低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一定希望政府能给予一些补贴。
从食品企业的角度说,产品一旦真的出现安全问题,并不是保险公司能够解决的,而且食品生产涉及到养殖、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食安险如何分门别类,恐怕在险种设计及责任认定等诸多操作上还需细化和量化。
其次是“责任免除”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责任险条款都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以及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等都列入“免责”范围。而现实中,我们见识过的食品安全问题常常就是上述行为造成的。换句话说,保险保障的其实是一个相对概率较低的风险。这样看来,“责任险”好像有点不太负责任。
如果食安险成为强制险,保险公司自然获益,那么是否还应该有那么多的“免责”呢?另一方面,有了“强制”的约束,赔偿是换成保险公司买单了,但涉事企业若未被起诉也无需掏这笔钱。这样一来,强制险对违法企业的震慑力量到底能有多大恐怕就要打个问号了。
最后,人们谈食品安全问题时常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险当然也是一个重要领域。但是,即便保险做得再充分再完善,它也是善后之事,有时即便赔再多的钱,可能也无法抚平消费者的伤痛,难以挽回营销者的信誉。所以,真正能给食品安全上保险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国家管理部门的强力监管,是企业违法成本的提高。这也正和本文标题契合,营造食品安全,保险不可或缺,但绝非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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