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修食品安全法:“最严厉”彰显铁腕气质
回想多年前,现行食品安全法“五年磨一剑”的立法过程至今还留在许多人的记忆深处:曾经过4 次常委会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万余条、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近半年后获得高票通过,承载着国人的厚望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期待。
之后,以该法为基础,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制度作出及时调整,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浮出水面,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建设不断跟进,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和标准。在相关专家看来,“现行食品安全法为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完善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不仅如此,当年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改变,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从观念到监督模式发生了质的转变。
然而现实中,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民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什么明知会对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伤害,一些食品企业的经营者还要铤而走险?”在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梁胜利委员指出,原因在于铤而走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获取的回报很高,而违法成本过低。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更是毫不客气地说,“一袋牛奶、一袋馒头、一根火腿肠,价格虽不高,但是消费者食用后,特别是特定人群吃了以后,代价是很大的。”
“立法要下狠心,治乱应用重典,否则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彻底改善。”侯义斌委员不仅说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心声,更说到了亿万民众的心中。许多民众表示,在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的当前,立法机关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严把“舌尖”安全关。
正是本着这样的立法初衷,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精益求精的立法态度,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全面的修订:革新了监管体制、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完善了食品追溯制度、增设了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构建了社会共治的模式……
这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强烈共鸣。专家们表示,食品安全法着重在上述一些方面作修订,确实是抓准了症结,可以让违法者对法治权威充满敬畏,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称,修订草案中法律责任的“严”主要体现在责任主体的广泛性,加大追责力度,追责方式多元性以及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作无缝对接等多方面,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法律的适用不留死角,让责任落地。
“本次修法提出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这一制度的落实需要形成一整套从政府到社会组织,再到各种社会第三方,乃至消费者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看来,此次修法就是要力图建立这种社会共治,只有社会共治的网络体系建立起来了,才能形成最严格的监管体制。
更让人振奋的是,修订草案二审稿再次加重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食品储存、运输环节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充实了有关社会共治的规定,加强了对保健食品使用原料的管理,要求转基因食品要按规定进行标注。“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普遍提高经济处罚力度的同时,增加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人身罚的规定,加重了对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精神,对于确保“舌尖上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非常有必要。
在“严”字当头的同时,修订草案的规定更细、更实。“从草案的条款来看,细化也是其最大特征。比如,过去网上购买食品出了问题怎么办,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并无明文规定,而现在草案不仅抬高电商平台售卖食品的门槛,还规定了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其索赔的权利;比如,一直以来,保健品市场处于监管真空,混乱不堪,而此次草案在对保健品监管方面也引入备案制。”有媒体这样评论道,这一系列的变化与细化,不能不说是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上的进步。
在顺应民意的同时,最严格的法律还需要最严格的执行。正如权威人士所言:从最严厉的法律,到最安全的食品,两者有着天然的逻辑关系。但是,最严厉的法律并不等于最安全的食品,有了最严厉的法律,也未必就能生成最安全的食品环境,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法律上的逻辑关系来解释当下的社会现实。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一部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为全面实现食品安全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只有让食品安全法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很好地执行,让所有违法者都得到应有的惩处,让懒政懈怠者都受到问责,让全社会每一个成员都对这部法律抱有敬畏之心,我们才能真正吃得放心。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 (2014-07-07)食品安全法:保健品宣传功能应具科学依据
- (2014-07-08)面对食品安全法大修 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是根本
- (2014-07-15)食品安全法首次修订 失职官员将引咎辞职
- (2014-08-08)“最严”《食品安全法》能否改善食品安全现状
- (2014-11-21)食品安全法修订不宜保守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