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安全 犯罪立法之简介
历经百年的进化发展,现今美国的食品安全犯罪法律体系以《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为主体,按时间顺序包括《1907年联邦肉类检验法》、《1923年食用奶法》、《1927年进口奶法》、《1944年公共健康服务法》、《1957年家禽产品检验法》、《1966年包装和标签法》、《1970年蛋产品检验法》,《1972年清洁水法》、《1974年安全饮用水法》、《1983年联邦反篡改法》、《1990年卫生食品运输法》、《1996年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等法律。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从其名称就不难看出,其采取的是附属刑法的模式。在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立法中,虽然有部分立法只是针对特殊领域,如肉类制品、奶制品、家禽、蛋制品等等,显得凌乱且没有章法,但应当知道食品安全是涉及原料生产、加工、存储、销售等诸多环节的链条,而且在不同的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不便于作出一部一劳永逸的统一规定。
综上,我们看到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虽然比较分散,但做到了调控范围的尽可能严密。又之经过百余年的逐步完善,已然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方面先进的国家,在许多方面值得学习与借鉴。
从表面形式上看,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呈现各自为营的状态,但其实质有着不同的立法划分。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执法的有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环境保护局三家,就此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大致划分为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的农产品以及作为农产品生产条件的环境三大部分,从而覆盖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品、原料、生产条件三个不同领域。它们分别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行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等,美国农业部负责执行的《联邦肉类检验法》、《食用奶法》、《蛋产品检验法》等,美国环境保护局负责执行的《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等。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在实际操作执行中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环境保护局三家的执法是存在交叉的。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之中,但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普遍遵循的严格责任原则,就是将在食品安全方面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作为情节加重犯规定。
尽管美国将严格责任作为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主流形态,但也并非采取绝对的严格责任,在立法时,也相应地给出了一定的抗辩理由。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同时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两个方面着手。针对犯罪对象方面,除了分别以饮用奶、禽类制品、肉制品、水、蛋产品、食品包装等为犯罪对象的立法外,还有《1916年美国谷物标准法》、《1922年蜜蜂法》、《1939年联邦种子法》、《1980年猪类健康保护法》等等。
针对犯罪行为方面,除了典型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外,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也将其他许多行为纳入立法规范中。例如《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中规定:人为改变或者冒牌食品的运输行为、人为改变或者冒牌食品的接收行为、对在售商品的标签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改变、切除、损毁、涂销等行为、不建立或保持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派送、接收、持有、进口记录、未能按规定注册食品生产设备等信息、承运人未能遵循食品药品管理局有关运输卫生的规定、伪造膳食补充剂严重问题事件的报告等等。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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