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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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熏制鲜竹笋 荥经县人民法院首发食品生产禁止令

2015-02-26 09:55: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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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自家的鲜竹笋有更好的卖相,王某在生产过程中,用硫磺对收购的鲜竹笋进行熏制,伺机待售。近日,荥经县人民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租用他人场地,从天全县李某处收购鲜竹笋14余吨,为了让生产的鲜竹笋有更好的销路,王某雇人对收购的鲜竹笋用硫磺进行熏制,并装袋伺机待售。2014年4月15日晚,荥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了该竹笋加工地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扣押了涉案含有二氧化硫的鲜竹笋、12.3千克焦亚硫酸钠和50千克硫磺。

 

    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测,该批熏制的鲜竹笋中二氧化硫含量为4.89g/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属于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荥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系初犯,所生产的鲜竹笋尚未流入市场,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但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办理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荥经县首例涉及食品安全适用禁止令案件。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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