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肉罐头“添加剂”标注不全 顾客和超市对簿公堂
买的肉罐头,添加剂标注不明?
事情发生在前年。2013年12月20日,方某在城东一家超市内购买了一款“魔冠辣味午餐肉”罐头,共23罐,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支付价款为579.6元。方某说,自己将午餐肉罐头作为礼物送给了几个朋友,没想到过了几天,其中一个朋友退还给了他。经询问,才知这个食品有质量安全隐患,对方不敢吃。
怎么判定这个食品有质量安全隐患?方某说,配料中食品添加剂有一种叫“I+G”的东西,他上网也查不出这是个什么东西。因此,他认为不法企业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顾,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为儿戏,在食品中添加不明添加物,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而超市方作为大型零售企业,没有尽到严格把关进货查验的责任,上架违法销售。故要求超市方按“一赔十”的方法给予赔付。
对此,超市方则认为,“I+G”是合法存在的,只是简写,而且有产品销售合格证。因此,除了同意退还货款外,不同意十倍赔偿。无奈,方某将超市方告上了法庭。
记者了解到,对于此案,方某起诉后,越城区法院曾于去年年底作出一审判决。越城区法院认为,该食品生产厂家确实未按法律规定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全称,但“I+G”并不是不明添加物,另外,方某未能给出“十倍赔偿”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超市方退款,驳回方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此,方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十倍赔偿”引发唇枪舌剑
据了解,针对这些肉罐头的标注问题,根据方某举报,相关部门曾对越城区、柯桥区内的两家超市进行立案调查,并做出过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食品添加剂规定,该午餐肉罐头的问题是“未按法律规定标注食品添加剂全称”。
在2月5日的二审中,超市方究竟该不该支付这“10倍赔偿款”成了庭审的焦点。
方某说,“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而他认为,根据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超市有责任对食品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包括这个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超市既然查验了,那么对于这个“I+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应该是了解的,所以是明知有问题依然上架销售。
而超市方则认为,他们是在方某上诉之后才了解这个标注问题的,之后就立即将不符合规定的2012年批次产品下架处理了,新上架的是整改之后符合规范的新批次产品,不存在方某说的“明知”情况。而且他们在进货前都会向厂家索要合格报告,确认这个产品是合格之后才进行上架销售,根本不知道食品存在方某所说的没有依法标注的情况。要是他们了解这个情况,是绝对不会再进行销售的。此外,超市方还提出,方某多次在几家不同超市购买这种罐头,然后要求对方赔偿,这种行为有点刻意。
由于双方围绕超市是不是存在故意的行为争执不下,庭审中双方又拒绝调解。因此,此案还将作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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