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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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氧水“卷土重来”时,怎能漠视消费者感受?

2015-02-05 10:37:24 来源: 食安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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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末,卫计委颁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过氧化氢重新被作为食品加工助剂被允许用于任何食品当中,且残留量无须限定。过氧化氢即俗称的双氧水,这些年来关于双氧水的负面报道不绝于耳。比如,双氧水用于漂白腐竹、鱼翅、开心果、莲子、鱼丸、鸡爪、猪肚、牛百叶等食品;又如,工业级过氧化氢具腐蚀性,含有重金属,可致人体遗传物质损伤和基因突变。

  正因为近年来卫计委一直对双氧水采用不断收紧的明确态度,因此,我们很难理解此次卫计委态度发生的逆转。从标准规定来看,1996年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曾将双氧水列为食品添加剂,但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2007年修订该标准时只将双氧水列入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2011年的版本已经将双氧水排除在食品用加工助剂之外,同年9月,卫生部又在对质检总局的“复函”中明确,双氧水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年版)》,可以作为食品用消毒剂及其原料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管理。但此次2014年修订标准时,卫计委不但将双氧水列为任何食品均可使用的食品用加工助剂,甚至还不限残留量。这种180度的大转弯究竟出于何意,实在令人匪夷所思。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消费者既没有在标准修改时获得任何事先提醒,在标准修改后也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和专家予以说明和解释。若不是一些企业和协会把这一修改作为利好消息广而传播,估计鲜有消费者对此有所警觉。这不禁让人怀疑,难道是有意而为之?还是担心一旦广而告之,会遭遇消费者抵制?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就让消费者难以接受了。因为食品安全标准这类涉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的法律在制订或修改时,理应向社会进行全面公开,对其中重大变化还须详细说明,以便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出现重大疏漏。我们注意到在这个标准颁布前,卫计委在官网上曾对其进行过公示和征求意见,但是却没有进行专门说明,也没有提醒社会公众关注,普通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对此发表任何意见。

  食品安全涉及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在这个环节中,消费者无疑在专业知识、信息渠道、权利维护等方面处于劣势。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标尺,也是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信心的前提。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只由政府主导、企业参与,还必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感受和他们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在没有对双氧水无害性向消费者作出任何科学说明和解释的情况下,就对如此重大问题作出决断,是否符合我国倡导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是否会对现阶段食品安全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值得警惕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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