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发布最新管理办法,你out了吗?
【食安新闻网讯】 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11号局令的形式发布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程度高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特定人群食品、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等对健康有危害的食品为重点。
《办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立即封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工作负责,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对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牟取不当利益或擅自发布检验信息的食品检验机构取消其食品复检资格。
《办法》明确了产品真实性异议处置程序和复检程序,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或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办法》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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