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食品安全法深度剖析与总结

2015-01-28 16:28:49 来源: 食安中国网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食安新闻网讯】为了加强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继2013年10月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送审稿”)并征求意见之后,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在其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一次修订案”),继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于2014年12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修订案”)。相比以参考政府意见为主的修订案,二次修订案的审议有了更多企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参与,使得其在保护消费者权利,规范经营者行为上有了更多的考虑。本篇简讯将对《食品安全法》的送审稿和两次修订案的亮点进行回顾并对二次修订案中的新修内容进行解读。

  建立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

  1. 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原料采购、储存以及食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

  2. 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

  3. 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

  4. 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设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5.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

  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责任

  1. 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许可证;

  2. 连带责任

  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范保健食品产业

  1. 规范保健食品原料

  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专门部门制定并公布;

  2. 备案和注册相结合

  除对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进行备案管理外,其他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1. 备案和检验义务

  增设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

  2. 企业责任

  相比一次修订案规定“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二次修订案将生产主体限制在“同一企业”内。

  增设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

  1. 食品标识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在食品标签上予以明示;

  2. 处罚严厉

  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最高将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继续加强处罚力度

  1. 连带责任

  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 处罚幅度加大

  相比一次修订案,二次修订案对食品中添加剂、婴幼儿配方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在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罚款由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增加至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3. 设立最低赔偿限额

  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在规定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的送审稿和两次修订案体现了政府要建立“最严格食品安全体制”的决心,对当前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如网购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奶粉、以及转基因食品等问题都一一做出回应。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定期通报《食品安全法》的最新修订进展。

  (食安中国网编译报道,转发请表明食安中国网)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安全法 深度 食品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观察网 © 2012-2025 健食视界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2440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2614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邮编100043)

值班电话:1850012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