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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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罪不适用缓刑、免刑

2015-01-15 13:34:22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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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罪不适用缓刑、免刑

  福建省高级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近日出台的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指导文件,明确提出对于该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在程序上对缓刑、免刑限制运用。

  福建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谢开红介绍说,2010年以来,福建法院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从2010年审结9件24人飙升至2014年的235件376人。

  谢开红说,随着依法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深入开展,惩办此类犯罪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犯罪金额认定,有关检验鉴定、新类型犯罪行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都急需规范,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福建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出台的文件,规范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证据适用规格和标准,明确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构成犯罪。

  谢开红介绍说,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制售“病死或死因不明”或因病濒死的畜、禽等认定难问题,福建的新规明确,制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罪。

  福建新规规定,对于涉案食品、药品是否“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及假劣药品等,要依法加强组织检测、鉴定或评估,防止相关案件因未作检测、鉴定等而降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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