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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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未标化学成分 吴中一消费者起诉获十倍赔偿

2015-01-12 14:33:36 来源: 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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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超市买来的即食海蜇配料表中的添加剂“阿斯巴甜”未标识化学成分,消费者苏先生一纸诉状,将某大型超市告上了吴中法院。近日,该院审理认为,该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标识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2014年4月,苏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即食海蜇头、海蜇丝系列产品,共计花费1054元。10月4日,苏先生起诉该超市,称其查看配料表后发现其中含有添加剂阿斯巴甜,阿斯巴甜是含有苯丙氨酸的一种甜味剂,该类化学物质被苯丙酮尿症患者吸收,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苏先生认为,该产品标识违反了相关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而超市作为经营者,对涉讼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用安全的食品,故要求超市“退一赔十”。审理中,被告超市辩称,涉讼食品质量合格,即使存在标注瑕疵也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另外,涉讼食品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向原告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被告销售的海蜇产品标签标注含有阿斯巴甜,因阿斯巴甜不适用于苯丙酮尿症患者,会有损其身体健康,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对于使用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的食品应在商标或说明书中标明“阿斯巴甜(苯丙氨酸)”字样以达到警示的目的。据此,法院认为该食品添加阿斯巴甜却未标注“苯丙氨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和其他标识的证明文件,但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视为明知涉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因此,吴中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苏先生货款1054元,并支付赔偿金10540元。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若没有发生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多数消费者会选择吃“哑巴亏”。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无需以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为前提。在本案中,超市以涉讼食品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对此也并未采纳。因此,广大消费者要提升甄别产品的能力和“较真”的意识,积极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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