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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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黑名单”须有震慑力

2015-01-06 15:35:46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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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上了“黑名单”的企业根本没有伤筋动骨,这个“黑名单”也就没有了震慑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卖毒豆芽、无证销售食品、卖假药、违规卖特殊药品……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出现了一个名为《广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第一期)》的表格,其中曝光了8个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的身份信息及违法情况。这是广东首份食品药品“黑名单”,也是国内第一个公开的同类“黑名单”。

  在这次公布的“黑名单”上共有2名个人和6家企业及其负责人被曝光,公开的信息除了其违法违规行为、涉案产品信息、处罚结果和处罚依据等,还包括了违法企业的名称、单位地址、企业法人代表或违法个人的姓名、职务及部分身份证号码等。

  近年来,“黑名单”被认为是一项有助于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成本的一项有力制度,一直被提及,但从未正式落实。据了解,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是广东省食药监管局2014年建立的29个“最严格全过程监管工作制度”之一,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每隔一段时间,将被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向公众曝光,从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而首份“黑名单”的公布不仅意味着“黑名单”制度正式落到实处,同时也意味着广东已经率先将“黑名单”制度落实,并成功将此项制度规范化。

  通过“黑名单”制度把各种无良企业的无良行为曝光,对于那些违法生产经营者来说有一定的震慑力,对违法经营行为能起到必要的惩戒和遏止作用。这样的“黑名单”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监管,防止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丧失道德底线,而且还有利于公众监督,增强公众对药品安全的信心。然而,从以往的实际效果来看,“黑名单”所起到的作用有限。

  对于“黑名单”为何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首先,发布“黑名单”仍属于事后监管,有其被动性,此时对消费者的伤害已然产生,而不法分子已经获利;其次,从某种程度上说,“黑名单”的形式重于内容,上了“黑名单”,对药企而言仅是出了一回丑,并没有伤筋动骨,因此没人在乎。而此次广东省食药监局的惩处则比较严厉。根据公开信息,这些企业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药品零售、药品批发、餐饮等行业,情节均较为严重。如清远市李某,因销售毒豆芽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中山市板芙宝燕商行因销售19种假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年内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是一个好的信号,食品药品“黑名单”只有具备了震慑力,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一些国家,企业上了黑名单后,将终生不能参与政府招标,永远难获新药的审批,并受到更严厉的监管。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不仅要与药品生产、检验等挂钩,与基本药物招标、政府采购、新药注册等行业内经营活动挂钩,还要与工商登记、价格核定、企业征信、财政信贷等行业外监管挂钩,以此提高违法成本与进入“黑名单”的机会成本,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对违规者而言,他们害怕的是“黑名单”所附带的惩戒内容,是上了“黑名单”后的代价。

  诚如广东省食药监局所言,“黑名单”管理是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做法经验供借鉴,但希望能借此来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违法生产经营的信用成本,对违法者产生有力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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