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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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不二选择

2015-01-05 09:27:09 来源: 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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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营造国内食品生产经营一个安全、纯净、放心的市场,我们必须做到:

  第一,完善并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体系,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增设生产经营者风险自查制度,有定期自查与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本企业或行业性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启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程序。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必须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二,设立并强化最严格的全过程可溯源可监管的法律制度。

  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对应建立“配方或食品的配方和出厂逐批检验”检验机构并有备份,牢固树立这是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之一。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企业批发的销售记录制度,明确食品流向及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与义务。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责任以及向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提供供应食品安全与规范的义务。力求食品可追溯,能细化到生产经营者有证有票有查验记录等,一个也少不了。

  第三,建立并强化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要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办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在简易程序中确认事实后,实行生产经营者的先行赔付,并按法定情形下的要求实施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的处分,强化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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