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为何不愿投食品险
12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正式启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针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食品流通业三大领域推行“食强险”。据了解,试点涵盖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部分生产企业和学校,并将逐步推广。企业投保的金额根据其年销售额来确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每次事故赔付给每个消费者的额度不超过25万元。
实施“食强险”有无必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到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再到2014年的福喜事件,每一次似乎都伴随着消费者索赔、企业破产并购、政府买单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对三方来说都无疑是巨大的伤害。
2013年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送审稿从6个方面对现行《食品安全法》作了修改、补充,首次提及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使“食强险”成为继“交强险”之后,又一个进入法律层面的强制责任保险。
所谓“食强险”,是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食强险”由企业负责交付,消费者发现问题后可联系企业,通过保险约定进行理赔。
其实,早在2008年我国就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可惜一直乏人问津。相关数据显示,投保率不足10%,主要为进出口生产商,其中餐饮企业投保不到2%。专家分析,投保率低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加上缴费率较高,企业无积极性。但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在于“食品险”属于企业“自选动作”,缺乏法律强制性,许多食品生产、供应商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会出现大的事故,即使有小的失误,给消费者赔点钱就了事,没必要将大把银子“白送”给保险公司。还有一个常见情形是,我国出现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企业破产,最终埋单的还是政府,如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住院费用及经济赔偿全由政府支付,这也影响到企业的风险责任。
当下,食品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率极高的社会问题,我国正面临食品监管难、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多事之秋”,此种背景下,参照“交强险”做法,依法推行“食强险”很有必要。既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也有利于化解消费者索赔难,同时也是市场化处理解决食品经济责任赔偿的有效途径。据了解,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就推行“食强险”,如我国台湾地区把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专门写进食品卫生管理法。
“食强险”不能“一保了之”
实施“食强险”,从表面上看各方压力都会有所缓解。参照以往案例,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囿于检测程序繁琐,责任难以认定,企业无力承担巨额赔偿等复杂原因,消费者常常陷入索赔无门的困境,最终走入“企业违法,政府埋单”的误区。试点推行“食强险”,主要就是针对赔偿机制,通过保险公司介入,及时赔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餐饮行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
“食强险”开始试点,但不能“一保了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很多细节的问题需要解决。国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率不足10%,如何报险取证、鉴定理赔,都没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先例。即便有了“食强险”,公众在维权时,也同样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消费者如果要维权,得先证明自己因吃某个食品而受到伤害,但这一点很不容易证明,毕竟问题食品的危害是长期作用的结果,除了急性食物中毒,消费者很难确定是吃了什么食品出现问题的。另外,检测成本高,有些检测机构对个人不开放,也给消费者维权造成障碍。
另外,“食强险”针对因疏忽或过失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范围依然有限,而许多恶劣事件的发生,恰恰是因为企业故意使用劣质原料,或是质量不过关造成的,那么此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也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落实“食强险”需多措并举
“食强险”开始试点,还需各方努力,多措并举。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操作流程,关于如何承保、如何理赔都要做出详细的规定,避免规定虽好,但落实困难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实施了“食强险”就放松了对有关食品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从而为部分企业的违法行为提供空间和土壤,让“以保代管”的行为助长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发生。此外,在适当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对投保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避免企业因参保提高了生产成本而提高产品价格,从而将保费间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相关企业应当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加强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关,尽量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积极投保“食强险”,借助保险公司的介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选购投保商家的食品,在消费过程中注意证据的留存,以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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