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肉兑添加剂冒充里脊肉 一肉制品厂被罚120万
昨天,市中级法院刚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判决,因在鸡肉中大肆加入添加剂、香精后,冒充里脊肉出售肉,制品厂负责人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他的员工谢某被判3年,缓刑4年,2人共被处罚金70万元,肉制品厂被处罚金50万元。
葛某今年47岁,江西人,2005年12月,他在我市成立了一家肉制品公司,主要生产销售里脊肉。去年5月21日,有人举报他加工的里脊肉是假的,新北区质监局联系公安部门前往检查,在厂里查获尚未销售的33箱冒充猪肉里脊肉的鸡肉串(每箱250串),原料鸡胸肉48箱,还有大量猪肉精粉、胭脂红、柠檬黄、嫩肉粉、牛肉精粉等。经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猪肉里脊肉”被查出含胭脂红成份。
警方深入调查发现,自2006年起,葛某在凌家塘一食品经营部买鸡脯肉,每次批发80箱或100箱,每10天或15天批发一次,还定期到凌家塘购买胭脂红、柠檬黄。其员工谢某交代,他是公司的配料员,每次老板买来鸡肉后,他就用胭脂红、猪肉香精等调制腌料,将鸡肉腌制后串成肉串,冒充里脊肉销售。这些肉,通过专做单位食堂的餐饮销售企业大量销往企业食堂,部分还流入了学校食堂,销量非常大,仅有据可查的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间,销售额就达51万余元。
新北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葛某所在单位用鸡肉冒充猪肉里脊肉进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超过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葛某作为单位负责人,谢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此罪追究刑责,分别对他们作出了有期徒刑7年、判处罚金40万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30万元的判决,肉制品厂同时被判罚金50万元。
葛某认为,自己没有以假充真的主观故意,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葛某称,自己的确添加了猪肉香精、胭脂红、红曲粉,使鸡肉变为红色并增加猪肉香味,这种做法,他也是跟别人学来的。鸡肉便宜,里脊肉较贵,这几乎是同行的一种潜规则,他一直认为这是很正常的。而且,他把这些肉批发给单位食堂时,外包装箱上标有“鸡肉”字样,并未故意隐瞒。
针对他的辩解,市中院进行调查,查明葛某送货的数家单位都认为他送的是里脊肉,葛某自己也承认,如果有人问起,他会如实告知,如果没人问,他就不提,这证明葛某在销售过程中有隐瞒、回避制作原料是鸡肉的客观事实。而他所谓的明示“鸡肉”的包装箱,除“鸡肉”外,还标注有牛肉、猪肉、鱼肉、面包屑、淀粉、香辛料、调料等字样,这种表述非但没有明确说明里脊肉是鸡肉产品,反而容易让人产生混淆误解。
综上,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你吃的里脊肉是真的么?一肉制品厂被罚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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