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疾病预控与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安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食品发〔201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转变职能要求,规范地方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我委组织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以下统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等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各地要创新思维,抓住机构改革机遇,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对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的疾控机构和监督机构予以应有的履职保障,确保在机构改革中卫生计生系统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加强。
二、按照《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疾控机构和综合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一岗双责,将食品安全履职与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结合起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优势,树立良好的为百姓健康和饮食安全服务的部门形象。
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国家级食品安全技术牵头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基层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做好对地方疾控机构和监督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各地在执行规范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食品司。
附件:/ewebeditor/uploadfile/2014/11/20141127143320501.doc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doc
/ewebeditor/uploadfile/2014/11/20141127143341942.doc2.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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