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修订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种植养殖使用违禁药物、购销加工病死畜禽或畜禽产品中注入其他物质、加工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肉类制品、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规进行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粗炼加工、存储转运、批发销售的、以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炼制的“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14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均属于奖励范畴。
《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者牵头调查处理的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级食安办审核意见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项列支,专款专用,定期核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强调,各级食安办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同时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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