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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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传播 共治食品安全

2014-11-26 13:38:12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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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路径可有效促进法律实施

  在食品安全领域,公权主导的法律实施机制的局限性日渐显现,正因如此,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开始被强调。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新增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内容。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主要依赖市场机制、立法与执法中的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等路径与力量,与公权监管一起共同促进食品安全法律的有效实施。在这些社会共治的路径中,信息路径在促进法律实施方面极为有效,其中来自于公权机构的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决策,从而通过用脚投票实现食品行业的优胜劣汰;而来自于私人的信息,可以增强公权机构的信息能力,从而强化法律实施,并且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多元威慑。这都能促成食品安全良好秩序的形成。问题的关键在于实践中如何强化公权机构与私人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

  政府公开食品安全违法者的信息,其目的在于让民众知晓,使民众能够作出反应,但信息公开与民众知晓之间存在很大距离,目前的制度安排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让民众快速、便捷、无成本地获取这些信息。因此应该考虑多种公开方式和传播媒介,对信息的传播应该考虑现代技术与传统方式相结合。信息传播的主要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不应把其责任仅限于“法律上的公布”。前些年,在实现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向互联网传播转变后,目前,信息的传播应该重点考虑经由移动互联网的传播。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应尽快适应这一转变。执法机构的执法信息可能考虑经由网上订阅实现针对性的传播,这是一种成本很低而信息传播绩效很大的路径。

  不基于个案的信息提供:消费者教育制度

  除直接提供执法信息外,还需要有一种不基于个案的信息提供。由于较多民众对有关食品质量的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因而作出不当决策,消费教育因此成为必要。通过基础性的教育使消费者拥有最基本的消费信息,提升消费者的消费决策能力,从而使一些劣质食品在市场上难以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消费教育制度。《食品安全法》仅要求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等主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和公益宣传,没有对消费教育作出一般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设定这种制度。

  有效的消费教育有赖于政府、社会等多种路径,其中,政府承担基础性消费教育工作,社会承担知识补漏和最新知识提供的责任。政府应把消费教育纳入基本国民教育体系,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最后一年,以单行本或专题形式,对各类添加剂的应用与可能的危害、农药与化肥对食品的影响、高科技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等展开普及性教育。在大学教育中可以以《消费知识》或《现代社会与消费》的单行本方式出现。法律还应该激励消费者组织、媒体、企业、社区等各类主体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

  私人主体的信息优势:奖举报制度

  除了政府提供信息以增强消费者的决策能力外,私人主体的信息优势也应予以考虑,有奖举报制度就是私人主体向执法机构提供信息的制度。在执法机构获取违法信息存在执法资源、执法技术等障碍的情形下,让绝大多数的知情者说出真相,不仅可以使执法机构获得充分的执法信息,还会增加潜在违法者的防御成本,从而遏制违法行为。近年来,全国各地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建立或完善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但这些制度总体效果不理想。

  应摒弃过度重视执法者单方需求的做法,在评估信息对法律实施绩效的基础上,也充分考虑举报者的需求,构建食品领域有奖举报制度。第一,在奖金设定时,应在充分估量信息收益的基础上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设定。除了考虑货值外,还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者的损害能力、执法者的查处能力及执法成本等多个因素。第二,在奖金发放程序的启动时间上,从促使知情者举报的角度,只要举报者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得到确认,奖励程序就应该启动。第三,在奖金的领取期限上,建议把奖金的领取期限设定为1年甚至更长。第四,应设定详尽、严格的保密程序。由于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从最初的受理到案件的查处,再到奖金的发放,会涉及信息受理、案件查处、奖金批准及财政等多个部门,整个过程有较多人员可以接触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因此保密程序的设定除了要进行多方面的权衡和兼顾,还须注重各种细节,在如何让尽可能少的人接触到举报人身份信息这方面,必须作出详尽限定。第五,匿名举报不应被禁止。对事实清楚或容易查证的举报信息,没有必要强制性地要求实名举报。在保密工作存在较多问题或民众对保密工作存在误解的情形下,匿名举报更应该被鼓励。第六,是否现场协助不应成为决定奖金的重要标准。第七,举报者的身份信息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公开。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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