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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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 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2014-11-21 10:45:20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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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共治 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社会共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是治理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监管水平与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还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之进入社会共治的阶段。

  共同权益呼吁共同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是公共卫生法治规范的重点领域。早在1982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在十多年的试行后,1995年正式通过《食品卫生法》。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发展,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任务越来越重,参与监管的部门越来越多。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新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政策及措施相继出台,但是,食品安全事件多发,食品安全监管低效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食品生产消费量大面广,产业基础薄弱,诚信建设滞后,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政府监管水平不高,社会参与渠道不畅、参与无序。显然,解决这些问题仅有政府监管远远不够。当前全国人大正在组织新一轮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食品安全各利益相关方都应当抓住契机,反思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修法建议,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完善治理结构和体系,着力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能力和水平。

  社会共治离不开政府

  社会共治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一是积极培育多元主体社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食品企业、行业及其相关社会组织、科研院校和学界、媒体、公众等,都应当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政府一方面要不遗余力强化监管,另一方面要为多元主体共治留出空间,完善政策引导,激活利益机制,发挥市场规律的基础性作用,催生社会共治的活力。二是搭建参与平台。共治的核心是参与,政府要畅通渠道,让各方面都有平等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机会,依法保护各方主体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三是理性交流。要尊重科学,使社会共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与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引导各方回归到科学理性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四是有序互动。要通过修法,细化社会共治的规则,促进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他律共同生效,形成各方有序参与、良性互动、有效制衡的共治局面。五是信息公开。政府要适应信息化社会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支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加强政府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

  卫生部门积极促进社会共治

  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卫生计生委继续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

  一是建立了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规则和程序。在标准立项阶段,公开征集社会建议;标准草案形成后正式征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并同步上网听取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制度和实践层面保障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广泛参与。

  二是完善标准审查的工作机制。成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医学、卫生、农业、食品、营养、检验等多学科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350余人组成。《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已新制定公布429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6000余项安全指标和技术参数。系统梳理了分散在各部门和各行业的近5000项相关标准,集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专家智库的作用,评估食品安全风险。2011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系统开展风险监测的基础上,针对近年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发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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