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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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凯:食品安全考验党的执政能力

2014-11-21 10:28:25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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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风险交流 以共识促共治

  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最突出的特点体现在总则部分,比如明确了企业的第一责任,明确了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将食品安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挂钩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其明确提出了社会共治的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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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上接环境下接健康,链条长、涉及面广,这也决定了食品安全绝不能靠几个食品监管部门包打天下。食品安全领域技术性强,无论监管、研究还是做报道都有一定的门槛,但每一个人都是食品的消费者,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加之公民意识觉醒,要求获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因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大势所趋、必由之路。

  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首先需要凝聚共识。何谓“共识”?习近平同志将它形象地比喻为“最大公约数”。他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然而,在食品安全领域,共识还没有完全实现。比如,在“食品安全该怎么管”这个最基本的命题上,各利益相关方没有形成共识。由于食品安全舆论环境恶化,监管部门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食品安全甚至已经上升到考验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在这样的重压之下,监管部门摆出“三个最严”的姿态。然而,食品安全有其内在规律,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不可能迅速改观,食品安全问题更不会消失。只要再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只能把紧绷的弦绷得更紧,进入“没有最严、只有更严”的死循环。

  食品安全是有成本的,不断加强监管是公众的要求,但监管的投入是消费者买单,不合理的监管带来的成本也是由消费者买单,而处于末端的消费者却又普遍不愿接受食品涨价。于是,监管部门、生产企业、消费者都不开心。

  甚至立法者内部也未形成真正的共识,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有关风险交流的内容一退再退。最初专家学者主张风险交流单列一章,由于对风险交流的理解不一致,这项动议未获得支持。尽管如此,在各方努力下修订草案送审稿依然明确给出了风险交流的定义,明确要建立风险交流制度,可最终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已找不到风险交流的字眼。

  风险交流未能写入食品安全法是令人遗憾的,因为它是全球通行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中的重要一环,与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相辅相成,但却是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最短板。尽管风险交流的字眼可能不会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但风险交流的内容无处不在。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可以看到大量风险交流的内容,只是这些内容以单向传播为主。比如草案第10条要求行业协会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11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上述条款或许反映出,风险交流强调的对话和双向沟通未能得到有效体现。

  风险交流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重视过程交流,而目前食品安全法更多的是强调结果信息的公布。忽视过程交流的后果就是政府的事后沟通往往会让相关各方带着逆反情绪,难以有效达成共识。因此过程交流实际上是将矛盾前置,将摩擦消弭在决策之前,而非决策之后。只有让各方的诉求在同一个平台上得到公开表达和回应,通过彼此说服、权衡利弊,才能最终找到对各方最有利的选项。

  排斥各利益相关方的深入参与,无论政府的专断还是专家决策,都不能体现“最大公约数”,这样的决策也得不到最广泛的支持。正如习近平同志说的:“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

  社会共治,就是要让各利益相关方都明白各自的角色,向着共同的愿景奋斗。但这个共同的愿景必须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之上,而眼下最迫切的任务就是通过广泛、深入地交换意见和看法,促使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在食品安全如何管、食品安全走向何方等基本问题上达成最大的共识,以共识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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