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九省区 协同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
近日,在第十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上,广东、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等9个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出席了签字仪式。
该合作协议着眼于协同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本着“区域合作、协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的宗旨,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将建立三大机制:一是建立九省(区)案件协查联动机制。九省(区)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接办和转办制度,对于九省(区)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人可以就近向其中的一个省(区)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举报。受理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把案件转交给有关省(区)处理。对跨省(区)的案件协查,无论电函委托或直接派员调查等方式,有关省(区)均应给予密切配合、优先安排,协查结果书面报省局稽查机构备案。对邻近省边界接壤的县市之间的稽查执法,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界追踪并应约请当地稽查机构联动协查,但查处案件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一并向双方省局稽查机构书面备案。二是建立九省(区)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对在九省(区)涉及到跨省(区)并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影响,需要紧急控制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案件,应当立即启动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首发省(区)及时知会涉案省(区),涉案省(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市县展开调查,并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在区域内予以通报。三是建立九省(区)稽查信息沟通机制。逐步建立九省(区)共享的稽查信息化数据库,形成区域内协调、统一、规范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储存系统,及时沟通、交流、共享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稽查动态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办、监督抽验和质量公告、行刑衔接及典型案例等信息。
为切实把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落到实处,九省(区)相关机构磋商确定:一是成立“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委员会”。由九省(区)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主要负责人轮流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所在省(区)自动成为值勤省区。二是建立委员会联络员制度。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分别指定1名总联络员并组成总联络员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的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人自动成为联络员并实行本辖区负责制,由总联络员负责本省(区)联络员的日常管理。三是明确联络员工作职责。省(区)之间的日常联络工作由总联络员负责,主要包括:及时通报联络员人事变动等信息、及时通报本区域的稽查执法情况、及时协调跨省(区)的稽查执法工作、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等。为提高区域稽查合作的效能,除跨省(区)查办案件需向本省(区)的总联络员局书面备案外,各省(区)联络员之间可以直接沟通交流,及时核查通报有关情况。
(本刊记者 程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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