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风险为基础建立预防性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在全球化和风险社会背景下,无论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均面临食品安全风险。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在经济与社会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食品安全治理这一共性问题上存在相通之处,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2011年通过的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对《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1938年)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其中最重大的变化在于引入了以风险为基础的预防性控制体系和以风险为基础的检查制度。美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授予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在整个食品供应链建立全面的、预防性控制体系。而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求食品设施制定书面的预防控制计划,评估在生产、加工、包装、储存食品过程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分析,确认和实施有效的预防性措施防止污染,建立矫正计划(发生问题后的补救措施),保存实施预防控制计划的记录等。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还强制性要求除微小企业外的所有食品设施采纳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而此前,只有生产果汁、海鲜、肉和禽肉的食品设施被强制性要求采纳上述控制体系。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预防性控制体系可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提供比对样本和有益借鉴。一言以蔽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机制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既需要中国立场也需要全球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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