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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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摊贩将禁卖凉菜

2014-09-26 10:28:11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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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会议进行审议。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对“食品小作坊”及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等多方面条款进行了修改。

  说了许久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如何协商、由谁来协商,依然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走鬼”是否有“转正”合法经营的可能,仍然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村务公开,将“村改居”的社区居委纳入了事务公开的范围;社保信息公开,不再用高深的专业术语“难倒”市民……23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为期三天的会议,听取并审议多项条例法规的报告。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会议进行审议。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对“食品小作坊”及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等多方面条款进行了修改。

  食品小作坊

  删除“达不到领取许可证条件”

  与会人员认为,草案意见征求稿中,达不到领取许可证条件不是小作坊的特点,也不属于定义的内容,在现实操作中也会造成误导,即达不到领证条件的就去做小作坊。

  因此,修改稿将“食品小作坊”界定为: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删除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中“达不到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表述。

  公布不得生产的食品“黑名单”

  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食品小作坊申请营业执照不需要前置审批,据此删除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食品小作坊“先证后照,前置审批”的规定。

  记者留意到,修改稿将草案第十八条关于“政府应当制定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修改为“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目录附后),而该条款修改后作为修改稿的第十五条。

  据了解,这是考虑到许可管理模式存在“挂一漏万”的可能性,食品小作坊的生产活动处于不断发展与变化中,许可管理模式难以列举穷尽。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更有利于食品生产行业的发展、经营自由的实现,对其进行管理与提供服务也更为便利。根据调研和论证会意见修改,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制定禁止性食品目录进行管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充分发挥消费者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作用,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标志、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摊贩

  “走鬼”在特定区域或合法

  人们又爱又恨的“走鬼”,今后或许“转正”合法经营。修改稿将食品摊贩分为划定区域摊贩和临时指定区域摊贩。划定区域相对固定,临时指定区域是在划定区域外,根据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情况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而备受关注的流动食品摊贩(“走鬼”),则引导进入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经营。

  为了明确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原则和程序,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作为第二十条第二款。

  一个月内需保留进货票据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原料溯源、票据凭证保存制度,增加一条规定:“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考虑到“走鬼占道”被投诉较多,为了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修改稿增加了第三十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等。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以下食品

  (一) 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 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三)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 仅用简单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五) 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一) 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 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 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原标题:广东:食品摊贩将禁卖凉菜 走鬼摆摊不得占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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