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小学生挑战餐饮业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半年,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新《消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并发布典型案例。案例中,有小学生依据新消法成功挑战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案例。不过,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落实上,消费者则遭遇尴尬。
餐饮业霸王条款遭小学生挑战
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但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这12名小学生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的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个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打折扣
新消法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新规定,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了尴尬。某消费者于3月26日花268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个胎音仪,于3月31日收到货,认为并不实用,就与公司协商退货,公司当即同意退货。但事后收到的退货款却比购买时支付的价款少了55元。对此,该店负责人解释称,按照新《消法》规定,网购商品确实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之所以没有给予全额退款,是因为消费者拆封过该商品,公司与厂商经过协商,厂商认为要对该商品进行重新包装和清洗,需要55元的费用,故不能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
对此,中消协的专家认为,新《消法》中明确,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许多商家将此条款引申为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消费者认为是正常试用,而商家则认为已经造成了商品价值的贬损,从而导致消费者维权难。
原标题:中消协发布典型案例 12名小学生挑战餐饮业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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